合作投資型受賄“管理、經營”如何認定


合作投資型受賄“管理、經營”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 3 條第 1 款關於“代為出資型”受賄的規定中沒有涉及“管理、經營”,但在第 2 款中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滿足既沒有實際出資,又沒有參與具體的管理或經營的,以受賄論處,由於要求必須同時滿足沒有實際出資以及沒有參與管理、經營兩個條件,此處,是否“參與管理、經營”則是判定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的關鍵問題。實踐中又存在掛名式的管理、經營、勞務式的管理、經營、技術或技術成果式的管理、經營等方式。如何判定根據應當考慮以下方面:

首先,可以通過詢問該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清楚公司、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判定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實際參與了管理經營。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只是借合作投資的名義行受賄之實,則不會關心公司、企業的具體情況,甚至連該公司、企業的經營範圍、經營場所都不會理會,更不用說參與管理、經營了。因此,是否清楚公司、企業的具體情況可以作為判定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參與了管理、經營的考察標準之一。

其次,可以通過查詢公司、企業的股東會議紀要等內部文件來判定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參與了會議,由此就可以判斷其是否參與了管理、經營。當然,如果在會議紀要和與會名單中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簽名,還可以通過調查參與會議的其他人員來考察其簽名和參與會議的真實性。

再次,還可以通過考察該國家工作人員與請託人所合作投資的公司、企業是否真正具有經營該項業務的合法資質這一標準,來分辨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參與了管理、經營。一般來說,如果該公司企業本不具有合法資質,則基本可以斷定此合作投資屬於假合作真受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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