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只有貨幣補償,但根本不夠買新房,影響生活水平,這正常嗎?

隨著建設腳步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地區被納入徵收改造範圍內,越來越多的人意外的成為了拆遷戶。面臨拆遷,補償顯然是個大問題。從過往的拆遷實踐來看,存在這樣的情況,城裡的房子要拆遷了,可補償卻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且這補償根本買不起房子,相信現在也有不少的被拆遷人正面臨這樣的情況。那這種情況是正常的嗎?答案顯然是不!

首先補償方式只有一種,這是違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此,僅有貨幣補償這一種補償方式的,剝奪了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權利。

實踐中由於地方政府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政策調控,會地域性的存在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補償中某一種補償方式的可能,通常需要對響應政策的被拆遷人進行額外的獎勵性補償,而不能直接硬性規定被徵收人必須以某種方式接受補償。

拆遷只有貨幣補償,但根本不夠買新房,影響生活水平,這正常嗎?

其次補償款不夠買新房子,這是不合理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條例中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就是說,在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並綜合計算各項補償項目後,補償數額應當高於直接出售房屋的價格。

被拆遷人如果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應當能夠足額購買與被徵收房屋區位、面積,產權性質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屋。實踐中被拆遷人在拆遷後需要自己填補十幾萬甚至更多欠款才能購買類似房地產的,明顯補償標準偏低不合理。

拆遷只有貨幣補償,但根本不夠買新房,影響生活水平,這正常嗎?

最後拆遷後生活質量會下降,這是不公平的

一直以來,國家都在強調,要保障被徵拆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明確提出,要切實做到被拆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百姓為公共利益做出了貢獻,應要保證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這是徵地拆遷補償的基本要求,是拆遷補償標準的最低底線。

然實踐中被拆遷人常常遇到兩類問題,一類是拆遷補償標準嚴重偏低,或依據許多年前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導致被拆遷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驟然降低;另一類是雖約定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但安置房遲遲無法交付,過渡費沒有及時支付或沒有及時提高標準,導致被拆遷人被迫租房居住,生活水平也嚴重降低。這些都是不公平的。

如果計算過後認為拆遷難以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就要慎重考慮是否補償數額是否真的達到合理標準,確實存在問題的,要積極啟動法律救濟程序展開維權。

拆遷只有貨幣補償,但根本不夠買新房,影響生活水平,這正常嗎?

事實上,拆遷補償應遵循這3大原則

(1)原面積安置

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使用的房屋,原則上按原面積妥善安置的原則,這樣既能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本來應該有的住房、生產經營面積,降低相應的居住水平,生產經營的相應收入,又可以保證拆遷人在相應的拆遷活動中不會承擔其他的額外責任。但同時當事人可就拆遷房屋的安置地點、面積等相應的問題,以及過渡期限等必要問題進行細緻協商。

(二)等價交換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需要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不管是採取產權調換方式,還是作價補償方式,在進行安置時,拆遷方要保證被拆遷人不減少其住房或用房的相應面積,被拆遷方無權通過拆遷這種手段無理要求增加額外的住房面積,雙方都需要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協商處理安置事宜。

(三)先補償後搬遷

拆遷方在撤除被拆遷方的房子時,需要先安置好被拆遷方,然後再予以撤除需要拆遷的房屋。即便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協議未達成一致的共同意見時,拆遷方依法先履行拆遷時,必須先對被拆遷方做好相應的安置工作。保證被拆遷方不至於因房子被先行撤除而無安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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