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合同成立2年後不得拒賠!

什麼是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即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一般為2年)以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合同成立2年後不得拒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根據國家規定,不可抗辯條款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如果投保沒有如實履行健康告知,保險公司在知道此事之後的三十天內,有權解除合同,超過三十天後就沒有解除權了。

2、合同成立兩年之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出險照常理賠。

3、如果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那麼之後也無權解除合同,出險照常理賠。

這就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投保人沒有如實進行健康告知,只要合同生效超過兩年,保險公司都不能再予以追究。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合同成立2年後不得拒賠!

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可拒賠,並不退還保險費。而新《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解讀:按規定,如果一個癌症客戶隱瞞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險,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瞭解其患病情況,可以不予承保。但目前保險市場上卻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有些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代理人員在明知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實際情況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這些代理人做了穩賺不賠的買賣,投保人不出事就收取保險費,一旦發生了保險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抗辯理由不賠付,也不退還保費。

  而新《保險法》在這方面就會保護投保人。其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這既是對投保人的呵護,也將對規範保險市場經營產生積極影響。


特殊情況也能獲賠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保險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不付保險金,這對被保險人很不公平。而新《保險法》則對此類事件規定,保險公司也要賠錢。

  解讀:舊《保險法》的此項規定顯然不公平,所以新保險法修改了這方面的規定。針對死亡事件發生的情況,新版保險法突出強調了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此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後。


是否賠錢賠多少30天內必須核定

  據瞭解,目前關於出險理賠,如果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因協議賠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的話,理賠就會一直拖下去,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為止。但新《保險法》實施後規定,30天內必須作出理賠核定。

  解讀:福州某保險公司人士表示,舊《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或收益人)在雙方達成協議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賠付。但如果雙方就協議賠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理賠就會一直拖下去,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為止,花費的時間非常長,令投保人心力交瘁。

  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如果未及時履行這些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要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核保理賠可告別“真空期”

  舊《保險法》規定二手車變更,車主辦理完變更手續,但保險合同沒有及時變更,隨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拒賠。而新《保險法》實施後,取消了“理賠真空期”,就不會拒賠了。

  解讀:目前,辦理保險的程序一般是,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投保人保險相關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簽字,保險公司接到投保單後進行核保,核保通過後簽發正式保單。事實上,許多保險事故是在已經簽了投保單,而正式保單尚未簽發時發生的,其中較為常見的是車險理賠事故。保險公司通常按行業慣例予以賠償,但也有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以至於經常發生理賠糾紛。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摘選自:中國工商銀行官方網站(鏈接如下)

http://www.icbc.com.cn/icbc/%E7%BD%91%E4%B8%8A%E4%BF%9D%E9%99%A9/%E4%BF%9D%E9%99%A9%E5%AD%A6%E8%8B%91/%E6%B3%95%E5%BE%8B%E6%9C%8D%E5%8A%A1/%E8%A7%A3%E6%9E%90%E6%9C%80%E6%96%B0%E4%BF%9D%E9%99%A9%E6%B3%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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