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拆遷賠償標準

隨著我國不斷加快工業化以及城鎮化建設進度,許多高樓拔地而起,貧瘠的地區變成了富饒的村鎮,但同時也帶來了各種土地徵收方面的問題,比如在我國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遷,一般是以什麼標準賠償呢?

國有土地拆遷賠償標準

國有土地拆遷賠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一、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我國對於土地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是非常細緻嚴密的,只要徵收土地的程序合法,那麼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但現實當中仍會發生許多強佔土地的問題。


倘若對評估結果不滿意,應該怎樣做?

1、申請複核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倘若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對評估的結果存在不同的看法,應該從將評估報告收到的那天起十天之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複核評估的申請。

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提出複核評估的申請之後,應該再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書面複核評估,並將評估報告中所存在的問題指出。

第二十一條規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該從將書面複核評估申請收到的那天起十天內複核評估的結果。在對評估結果複核之後,倘若需要對原評估的結果進行改變,應該將評估報告重新出具出來;倘若不需要對原評估對結果進行改變,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對複核評估的申請人進行告知。

2、提出鑑定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或被徵收人倘若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存在不同的看法,應該從將複核結果收到的那日起十天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等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鑑定的申請。倘若被徵收的農民朋友對補償結果仍存在不同的看法,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經過一層一層的複核鑑定之後,倘若被徵收人對評估的結果沒有異議,那麼就需要在評估報告上簽字,房屋補償的價值將在評估報告上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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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協議上簽字,就會面臨強制拆除嗎?

倘若被拆遷人在最後仍舊對評估的結果不滿意,並且不在評估報告上簽字,徵收方就會根據徵收補償方案將補償決定作出,讓被徵收人在搬遷的期限之內自行搬離。

倘若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仍然不自行搬離,徵收方能夠向法院提出將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申請。

相信大家看完之後,能將自己房屋徵收補償弄清楚了。

當徵收方把補償決定作出之後,倘若被拆遷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或將行政訴訟提起,那麼被拆遷人就會面臨房屋被強制拆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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