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如何認定?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導讀:對於一些違章建築我國行政機關一般是先要求當事人進行自行拆除,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拆除的,那麼行政機關可能會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強拆違章建築。那麼違章建築如何認定?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是怎樣的?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違章建築如何認定?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違法建設,是指在規劃區範圍以外建設,未經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違反建設審批規定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建設許可證的建設行為。

  一般來說,凡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各種建設活動,都稱為違法建設。

  認定標準:違反《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違章建築如何認定?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佔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築確認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3)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違章建築相關事由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審核後,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違章建築如何認定?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範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範圍也很廣。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還有,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章建築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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