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途”的房屋是否為“商住兩用”的房屋?能否購買?

【筆者按】

商住兩用房屋是當下房屋買賣市場中常推的房屋類型之一,賣方常用的宣傳方式是設計多套樣板間,如居家式的、酒店公寓式的等等,用以突出房屋的宜居性,促成交易。但實踐中,往往這類情形的交易最容易出現問題,不乏賣方隱瞞事實,將辦公用途的房屋包裝成商住兩用的房屋用於出售,導致眾多買方利益受損。下見案例。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小李因父母上下樓梯不便需要換住房,到HT房產公司開發的***公園小區看房,小李父母對該樓盤環境、交通等均滿意,後又打電話與HT房產公司銷售人員溝通房屋辦證、貸款、能否交易及用途等情況,HT房產公司銷售人員告知在售的房屋為商住兩用,適合養老。

“辦公用途”的房屋是否為“商住兩用”的房屋?能否購買?

一房一律

2016年12月30日,小李與HT房產公司簽訂兩份《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小李購買HT房產公司開發建設的***公園小區第12幢P6單元17層(4)、(5)辦號房(房屋用途為辦公),房屋建築面積均為37.08平方米,購房款分別為368495元、365427元,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首期房款118495元、115427元,2017年9月25日前支付購房款70000元,餘款180000元應於2017年9月25日向銀行或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

小李於2016年12月30日就兩套房屋分別向HT房產公司支付首付款98495元、95427元(兩套房屋共計193922元)。合同簽訂後,小李發現合同約定的房屋用途為辦公,與HT房產公司銷售人員所稱“商住兩用”不相符,遂與HT房產公司協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購房款,但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訴訟主張】

返還購房款。

“辦公用途”的房屋是否為“商住兩用”的房屋?能否購買?

一房一律

【裁判理由】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1、小李與HT房產公司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是否存在重大誤解;2、本案一審程序有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小李購買房屋的目的是用以居住,HT房產公司***公園小區銷售人員在推銷房屋時向小李提供觀看的樣板間的樣式及圖片也是供居住使用的樣式,HT房產公司未提供自己在推銷房屋時有過辦公樣板間的樣式及圖片,並有向小李推銷辦公用房的房屋過程,說明小李所要購買的房屋確實用於居住,確無購買辦公用房的需求。HT房產公司在明知自己向小李推銷房屋用途為“辦公”,而沒有向小李出示用於辦公用途的樣板間或圖片,只出示用於居住用途的樣板間及圖片,證明HT房產公司是知悉小李所要購買的房屋確實用於居住的目的,在雙方簽訂合同時,HT房產公司負有告知小李所購買的房屋屬於辦公用房,只能用於辦公,不可用於居住的告知義務,HT房產公司在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該應盡告知義務的證據,不能證明小李已明知涉案房屋的辦公用途,由此導致小李與HT房產公司簽訂了兩份《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小李對商品房的用途存在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HT房產公司應對自己對商品房的用途描述與合同約定不相符承擔責任,小李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並要求退還房款。

“辦公用途”的房屋是否為“商住兩用”的房屋?能否購買?

一房一律

【重點問題】

及時主張,根據具體情況要求撤銷合同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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