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質疑萬科企業股捐贈違規?專業律師解讀來了

前員工質疑萬科企業股捐贈違規?專業律師解讀來了

4月20日,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執行會長韓世同以萬科前員工身份,實名致信證監會,對王石及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下稱“萬科企業股中心”)向清華捐贈2億股股權的歸屬問題、處置權問題等提出了四點質疑,引發輿論關注。

前員工質疑萬科企業股捐贈違規?專業律師解讀來了

對於韓世同提出的核心質疑——萬科企業股中心對企業股資產是否具備處置權的問題,北京雍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光耀認為,“從已公開信息來看,作為獨立法人主體,萬科企業股中心擁有萬科企業股資產,享有處分權利。按照企業股中心章程規定,理事會為企業股中心的決策機構,有權決定將企業資產用於公益事業。”

韓世同舉報一事,起因於4月2日,萬科企業股中心將全部資產2億股萬科股票一次性捐贈給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設立“清華大學萬科公共衛生與健康學科發展專項基金”,萬科與清華大學一道,共建公共衛生與健康學院。根據彼時市價計算,這批股票市值約5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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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業內人士認為,韓世同雖然提出了四點質疑,但其中核心質疑是萬科企業股中心是否具備企業股資產的處置權,即2011年的員工代表大會,是否已授權萬科企業股中心自主決定資產的公益用途,萬科企業股中心理事會是否有權代表萬科全體員工做出捐贈決定。

該業內人士認為,要回答以上問題,需要梳理萬科企業股的來龍去脈。

1984年萬科成立,1988年,萬科成為中國第一批股份制改造企業,改造完成後60%為國家股,40%為企業股。

作為特定歷史階段產物,根據當時規定,企業股的使用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當時同類股改企業多數將企業股分配給了創始團隊,但王石及創始團隊選擇了放棄,將企業股交由職工委員會管理,成為全體員工共同持有的資產,相當於員工集體股。

根據公開資料,萬科職工委員會自1989年成立後,從未做出過將企業股資產分配給任何個人的決定。

隨著萬科的發展,企業股股權不斷被攤薄,但同時,隨著萬科業績持續穩健增長,該筆資產也隨之增值。

2011年初,王石給全體萬科員工寫了一封信,號召萬科員工把這筆企業股資產貢獻給社會用於公益事業,後來召開的萬科員工代表大會一致通過了上述決定。信中寫道:

“各位同事,我們需要做出一個決定。這一時刻,我們首先面對的不是一筆財富,而是一個機會。這個機會,可以讓我們共同說出我們內心的答案,那是愛的語言,是對更多人幸福的祝願,是對生命的讚美。”

“22年前,我曾經做出過一個決定。這個決定,使得我從此遠離一切富豪排行榜,也使我的內心收穫了22年的平靜。而今天,同樣有一個決定,等待著你們和我一起來做出。”

“各位同事,我等待著和你們一起,給自己一個禮物,給2011一個禮物,給更多的人一個禮物。”

同時,員工代表大會決議成立一家社會企業,將企業股資產,交由這家社會企業持有和運營。這家社會企業就是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

社會企業不同於一般企業之處在於,任何人都不能從這家企業獲取投資收益,其所有資產及收益,最終只能有一個用途——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萬科前高級副總裁、優客工場創始人毛大慶此前曾表示,“我有幸參與其中,並親歷了2011年那次隆重的投票”。

萬科企業股中心章程第三條規定,本企業的宗旨是:管理企業資產,通過合法投資、運營,使其不斷保值升值,並將企業資產及收益最終全部用於公益事業;第八條規定,理事會直接決定或授權法定代表人將企業資產、利潤用於公益事業;第十條(五)規定,本企業宗旨不允許修改,本企業章程的其他內容,不得與本企業宗旨相沖突;第十六條(三) 規定,本企業利潤不作分配,除依法需要提取相應資金外,全部計入資本公積,並最終用於公司宗旨所指定的方向。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從章程可以看出,自誕生之刻起,企業股中心理事會就可直接決定將企業資產、利潤用於公益事業。同時明確企業股中心肩負兩項使命,運營資產增值以實現優於一般公益組織的“造血”功能,以及將企業股資產最終用於公益。

對於此次捐贈是否合規,陳光耀律師表示:“從公開信息來看,首先,經2011年員工代表大會審議、批准,企業股已經確權至企業股管理中心。其次,根據企業股管理中心存續情況及章程規定,企業股中心作為獨立法人,有權處置企業股資產。經理事會審議、批准,企業股中心將企業股資產捐贈給清華大學用於公共衛生事業,符合企業股中心章程的規定。”(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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