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8萬,法律專家質疑判決:荒唐

點擊右上方字體“關注”,

即刻免費閱覽和獲取《運城新觀察》最新資訊。


“五一”假期,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崗位上,有些則是“被迫加班”。此時,一條新聞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媒體報道,江蘇揚州兩員工因拒絕加班,造成公司損失12萬,被判賠償公司1.8萬。法官介紹,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需服從。

此事迅速引發熱議。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8萬,法律專家質疑判決:荒唐

法院如此裁判有何依據?

據負責審理此案的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介紹,兩位員工之所以拒絕加班,是因為兩人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為了逼著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明知公司的這批貨要有他們檢驗後方能出廠。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廠檢驗任務的情況下,拒絕加班。

最終,因為兩人的“任性”,導致公司違約,不得不向客戶支付了12萬元的違約金。公司遂將兩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這筆損失。

瞿森斌表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勞動者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必須服從。

“企業可以安排勞動者調休的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兩名員工明知任務緊急,卻故意拒絕加班,對企業產生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瞿森斌說,法院根據他們的經濟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損失的狀況,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顧曉明認為,正常情況下公司是沒有權力強制員工加班。但如果遇見特殊緊急事件,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員工確實需要做出配合,防止損失產生,否則在企業能夠舉證的情況下,員工有可能承擔部分損失賠償責任的。

法院判決合理嗎?

但針對此事,不少法律專家還有別的看法。更有法學專家直言:荒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明確,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院的判決值得商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勞動法專家王天玉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記者表示,依據《勞動法》加班需要有個必要條件,“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不想加班,等同於協商不成,企業沒有強迫勞動者必須加班的權利。

當地法院的裁判帶有“機械適用法律規定”的影子,北京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張瑩亦向國是直通車表示,《勞動法》雖然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可以要求員工加班,但設置的前提是事先要協商一致,如果協商破裂,勞動者沒有加班的義務。

加班不是勞動合同的義務。即便之前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應無條件服從單位加班要求,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約定也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多位接受國是直通車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判決勞動者賠償,亦沒有法律依據。

從企業角度講,王天玉認為,這裡需要釐清勞動關係與合夥關係的區別。與合夥關係不同,勞動從屬關係在於勞動者不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企業有組織人力的權利,同時也要負擔組織人力的風險。企業有這種組織人力的權利,由此形成的經營風險,無論是獲益與否,這是企業需要自擔的。

張瑩表示,如果僅僅是因為兩名員工拒絕加班,就導致企業損失,現在應該考慮企業是不是也存在問題。企業在人力資源規劃時,沒有合理考慮過自己接受訂單的規模與其人力資源配比能否匹配。如果因為人力資源配置達不到自身產能,企業更沒有理由要求勞動者賠償。

換句話說,該案中兩位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而企業完全可以再組織其他人力進行緊急生產任務。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有勞動者承擔。“勞動者依法拒絕加班,卻要承擔企業損失,這種判決是荒唐的”,王天玉說,生產經營風險應由企業承擔。勞動者有過錯,才承擔相應責任,沒有過錯不違法,不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企業完成這個訂單獲益了,企業可否從利潤中分出25%給兩位加班員工?”王天玉反問道,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在正常合同約定的法定工作時間內拒絕工作,可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對他進行罰款或者來解僱,但超過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損失也不應算到勞動者頭上。

即使協商後,員工同意加班,顧曉明認為,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週六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能安排補休則不用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是法定節假日,比如“春節”“五一”“十一”“中秋”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無論是否調休都必須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王天玉認為,現在加班成為職場常態,企業把他作為常態,但法官不應認為是天經地義。《勞動法》關於加班的“特殊原因”,不應被斷章取義的濫用。要符合程序性規定,明確需要“雙方協商”才能加班,《勞動法》沒有強制勞動者有延長工作時間。應該全面地理解法律條文,而不是“摳字眼”。

專家:可申訴再審

多位法學專家認為,法院的這一判決確實存在問題。但據國是直通車瞭解,該判決為二審判決。兩位員工是否還有渠道申訴?王天玉表示,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再審或者由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對二審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的程序在法律上叫審判監督程序”,張瑩說。


來源:網易新聞

溫馨提示:如果你喜歡本文,請分享,想要獲得更多信息,請關注。

免責聲明(本平臺轉載並註明來源的作品,目的在於傳遞更多的信息, 並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另,我們重在分享,尊重原創,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在24小時內及時刪除,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