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門一入深如海,從此蕭郎是路人”,談談唐朝的婚姻制度。

文/觀察員小宸

前言

贈去婢

公子王孫逐後塵,綠珠垂淚滴羅巾。

侯門一入深如海,從此蕭郎是路人。

這首詩是唐代詩人崔郊的一首七律詩,描寫了自己愛上一位婢女,卻無法與其在一起的悲哀,反映了封建社會里由於門第懸殊所造成的愛情悲劇。在唐朝,婢女社會地位極為低下,連做妾也做不成。唐朝法律規定“婢乃賤流”,“以婢女為妾者,徒一年半”,由此可見當時的戀愛與婚姻是及其不自由的。

“侯門一入深如海,從此蕭郎是路人”,談談唐朝的婚姻制度。

圖片來源於網絡

《唐律疏議》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是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其中對婚姻的規定能讓我們瞭解到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下面就以其中的一些內容來分析一下唐朝的婚姻制度中的一些特性。

01 等級制度性

在封建制度下,唐朝婚姻制度也有著普遍的等級性,這種制度極大的制約了婚姻自由。《唐律疏議》中也做了明文規定:“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這裡的“色”不是指容貌美豔,而是指社會階層,即雜戶、官戶、良人的子女不能通婚。並且違反者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唐律疏議》規定:“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是。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就這樣,唐朝封建社會形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等級森嚴的婚姻關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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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法律法規已經沒有了這種婚姻等級制度,但“門當戶對”這種觀念還是普遍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認同。通常來自不同成長背景的兩個年輕人,本身就不容易聊到心裡去,結婚後消費觀和生活方式的差異性更是被放大了婚姻中,最舒適幸福的,是兩人相似的那部分。而戀愛時,最吸引對方的,有時候往往是那差異性的那部分。來自不同階級的兩個人倘若真正相愛,成熟懂得調適,並且雙方父母通情達理,婚後也會幸福,但往往思維方式的不同決定了婚姻的不幸。

02 倫理道德性

古代早在西周時期就發現了近親結婚的嚴重後果,《國語·晉語四》曾記載“同姓結婚,懼不殖也”。《左傳》中也對同姓不能結婚有相關解釋,理由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意思是男女如果同姓通婚,那麼他們的子孫後代不會繁盛。雖然民間一直有同姓不婚的習俗,但都沒有形成書面上的法律法規。

到了唐朝,才將“同姓不能結婚”明確寫進了法律,《唐律疏議》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論。”將同姓與同宗區分開,並且同姓結婚者的處罰要低於同宗。可見,在唐朝關於“同姓不能結婚”是道德和法律達成了高度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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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雖然沒有規定近親的人不能在一起相愛,

但《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也就是說婚姻登記機關是不準予近親登記的,如果隱瞞事實登記結婚了,其婚姻也是無效的,法院有權撤銷該婚姻。

03 包辦婚姻性

古代封建社會家庭內部一直實行的是家長制,男性家長在子女的婚姻問題上有著絕對的權威,《白虎通·嫁娶》中記載:“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告父母。”可見在唐朝之前主婚制度就已經形成,但法律中沒有這樣的條紋。直到唐朝,《唐律疏議》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可見,唐朝男女婚姻中的“父母之命”在民間社會得到了極大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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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雖然已經廢除了包辦婚姻的相關法律法規,崇尚戀愛自由,但是往往還是要通過父母的同意。但是很多時候人們固執的選擇了自己的另一半,經過一段時間才發現真的不合適,這時才會想起父母說的話。因此在某些抉擇上,最好還是要多問問父母的意見,畢竟他們都是過來人。

04 開放性

儘管封建制度下的唐朝仍然捨棄不了許多的傳統觀念,但大唐盛世還是給婚姻制度帶來了許多的開放性,尤其是在離婚制度上。

協議離婚:《唐律疏議》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意思就是夫妻感情不好時,可以和平分手,朝廷不給予處罰。

強制離婚:強制離婚又分為“義絕”和“出妻”,其中《唐律疏議》規定:丈夫(妻子)毆打或殺害妻子(丈夫)親屬,以及兩者親屬自相殺者均為“義絕”,需要強制離婚。“出妻”是指男性提出的強制離婚,但《唐律疏議》也做出了一些限制條件保護婦女權益,

如果妻子沒有“七出”的情況,丈夫是不能“出妻”的,所謂“七出”是指“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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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唐朝不管是經濟文化還是政治,都處於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婚姻制度不僅遵循了舊的習慣習俗,還打破了一些限制展示出自己的開放性特徵。最重要的是,將婚姻制度變成了法律法規,約束人們的道德與義務。

作為唐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議》對當時婚姻制度做了詳盡的規定,對於研究古代婚姻制度歷史有著重大的意義,並且對我們現在也有很大的啟迪和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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