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拿生命爲「任性」買單!

11月2日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的真相大白天下

刷爆了朋友圈

僅僅因為一名乘客和司機之間的爭執

就讓15條鮮活的生命為其買單

大家的憤怒、惋惜和沉痛可想而知

然而

這並不是第一次

類似案件常常見諸媒體

讓我們再來看看這些為人熟知的案件

1

遼寧省瀋陽市

2014年03月22日

據遼瀋晚報報道

在瀋陽市鐵西滑翔路

乘客與行駛中的231公交車司機搶方向盤

使由東向西行駛的該231公交車

撞上了2輛正在行駛的出租車

然後

衝上了馬路牙子又撞上了停在那裡的3輛私家車

2

江蘇省常州市

2015年12月

一輛公交車剛駛離站臺

一名女子突然怒罵司機並搶奪方向盤

導致司機緊急剎車

車內乘客多人摔倒

3

重慶銅梁區

2017年6月

一名男子在公交出站200多米後

忽然要求下車

遭到拒絕後

該男子忽然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

司機緊急停車

此時車輛距路邊水溝僅有幾釐米

最終

男子被行拘5日

4

安徽省蚌埠市

2018年4月2日

一輛長途大巴在正常行駛中

一名女乘客忽然提出要在路邊下車

被司機拒絕後

這名女子突然搶奪方向盤來回轉動並推搡、擊打司機

為了避免發生意外

司機靠邊停車後報警

該女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5

北京

2018年10月29日

一輛公交車在駛出公交站時

乘客鄧某稱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

被司機拒絕後

鄧某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擊砸司機,

導致車輛在司機躲閃時偏離正常行駛方向

儘管司機緊急剎車也未能避免與其他車輛發生剮蹭

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嫌疑人鄧某被刑事拘留

還有

這些案件無一不讓人憤怒和惋惜

讓人禁不住想問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任性”的人?

當你們被惱怒衝昏頭腦的時候

是想過給理智留點空間?

還想說一句

法律並非沒有為我們的行為做出指引

“任性”之時能夠守住法律的底線

才能給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留下餘地

現在

請與我們一起拾起法律法規

重新對照自己的行為

一起避免悲劇再現

乘車莫任性 這類行為要擔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2) 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3 )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4) 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5) 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由此可知,乘客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上述法條的規定,做到安全文明乘車,構建良好的乘車環境。

2、《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任性”請走開!

堅守法律底線

恪守社會公德

是每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多一些理性

多一些寬容

多一些“杭州275公交車上的蛋卷女孩”

多一些“鄭州77路公交車長陳會生”

公共安全才有保障

社會才能和諧

願逝者安息

生者更要警醒

廣安檢察新媒體出品

文字丨李小波

傳播法治好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