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犯事自己“買單”—— 兩男子尋釁滋事被拘

新春佳節,親人相聚,舉杯暢飲,共敘天倫,本是一種幸福,然而,在生活中,極少數人借酒壯膽,惹是生非,最終,為自己酒後犯下的事“買單”!!

【案例一】

2019年2月9日,農曆正月初五,當日18時許,石泉縣城關鎮男子黃某酒後找到正在金橋路南口賣炒饃的黃某喜,以年前黃某喜未為其佔用臨時攤位為由,辱罵並動手毆打了黃某喜,造成其嘴唇挫裂傷及軟組織損傷。黃某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了15日的行政拘留處罰。

當日,黃某已被執行行政拘留。

酒後犯事自己“買單”—— 兩男子尋釁滋事被拘

【案例二】

喝酒三分醉,酒壯慫人膽。近日,石泉縣雲霧山鎮雲陽村六組安置點的洪某酒後無故將同單元樓上住戶陳某存放在一樓樓道的打穀機扔到安置點外邊的馬路上,導致打穀機損壞,又將樓上住戶譚某存放在一樓樓道的兩袋化肥、一袋稻穀扔在安置點院內,導致化肥、稻穀袋破損。經查,洪某經常酒後滋事,與周圍鄰居關係相處緊張。石泉縣公安局雲霧山派出所民警迅速查明案情,報請縣局裁決,依法作出對洪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2月18日,洪某被送至石泉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酒後犯事自己“買單”—— 兩男子尋釁滋事被拘

普法時間

尋釁滋事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尋釁滋事行為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於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洩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

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哪些行為屬於尋釁滋事嚴重情節?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蜀黍提示:

勸君莫盡一杯酒!小酌怡情,大飲傷身。喝酒一定要量力而行,千萬不要酗酒、醉酒。同時,酒後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言行,謹言慎行,避免喝酒成為犯罪誘因,釀成大禍!

【審核:王 君 編 審:朱謙 編 輯: 劉慶勇 注:轉載註明出處,嚴禁擅自修改標題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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