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商號”,你能不能穩重點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主要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類。

商號(Trade Names,又稱:企業標誌,廠商標誌)作為企業名稱中具有識別性的部分,是商號權人用來在經營活動中表明其經營者身份的標記,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誌和名稱的組成部分,企業對其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商號權屬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定義的工業產權範疇,經過依法登記而取得的商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繫,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商號權又具有精神財產權屬性。依世界通例,都確認商號權的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權人不僅可依法使用其商號,而且有權禁止他人重複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並有權對侵害其商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於商號權的轉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雖然規定企業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更不得許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業名稱或未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但對於商號的轉讓或許可使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類似於法國法的規定:允許對商號買賣、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

商標與商號的關係極為密切,經常一起出現在同一商品上,商號有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或同一內容,但有時又不是。商號和商標在作用和性質上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使用目的不同。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代表著商品或服務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相聯繫而存在,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主體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繫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繫更緊密。

(2)排他性的內容和強度不同。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並有法定的時效性;商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範圍內有效,並與企業同生同滅。當有些企業將自己的商號註冊成商標使用,或者將已註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的商號,商標和商號就成為同一內容或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也正鑑於商號“排他性”的特殊性,使商號在成為特許經營資源時產生不便,降低了其在特許經營實踐中的價值。具體分析如下:

對於註冊商標,不管何種行為,只要損害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都可能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此還做了補充細化規定,涉及的行為可分兩類。一類具體包括:(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2)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另一類是為保護已註冊的馳名商標專用權,具體包括:(1)認為將他人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綜上所述,商標和商號的許可是特許經營中的重要內容。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商號的許可使用作為特許經營的重要內容還須進一步理順相應關係,這樣既能使當事人明確有關權利義務有助於特許經營合同的簽訂,又利於立法和司法的完善以使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合理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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