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伎倆“以拆違代拆遷”,無證、違章房屋沒賠償?千萬別信!

經常有當事人打來諮詢電話:律師,拆遷方說我的房屋沒有房產證等證件,是違法的,屬於違章建築,要求我強制拆除,還沒有賠償。我聽到這心裡總是很難過,1、我們的老百姓很淳樸、法治意識很淡薄;2、這些開發商也是真無恥,為了利益,欺騙老百姓,這些招數他們是屢試不爽。

拆遷方伎倆“以拆違代拆遷”,無證、違章房屋沒賠償?千萬別信!

人們就常常困惑,“無證”就是違章建築嗎?

違章建築包括了:(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核心是沒有經過政府許可或是與許可的內容不符合的。

許多農村的無證建築,並不是沒有經過許可,而是有可能年代久遠,這些證書丟了,而且世紀80年代以後,政府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環境,農村的宅基地大都採取十分簡單的審批手續,往往宅基地劃定的地塊通過審批後,農民們都只會拿到一張紙,上面寫著審批的內容,同時蓋有政府的公章。

2008年《土地管理法》出臺以後,才規定農村裡一個合法的房屋必然通過了縣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擁有土地使用權證與宅基地證。所以是歷史原因造成的無證房,不能因為沒有證件而認定為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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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違章建築就一點都沒有賠償了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雖然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但是對其中的建築材料是享有所有權的,可以要求給與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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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由誰認定?認定流程?

1.國土資源部門在發現建築物有違建嫌疑時,應進行立案登記並調查。 

2.依據《行政處罰法》37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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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據《行政處罰法》31、32、42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還應當組織聽證,並且不能收費。   

4.還應當對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這期間是不能強行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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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無證房屋”不是違章建築;即使是“違章建築”,也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違章建築”的認定必須由專門的行政機關認定才行,不是由開發商說了算的。如果遇到不明白的,可以諮詢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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