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寶典」房屋買賣10年後未辦過戶 買房人「被要房」

賣房人十年前將房改房以42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交了房屋,也已將房地產權證等證件交給了買房人,只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十年後賣房人見房價飛漲,提出要回房產,於是拒絕幫助買房人辦理過戶手續。買房人在萬般無奈之下只有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賣房人協助房產過戶,法庭能否支持買房人的主張?

房價飛漲 賣房十年不幫過戶

2001年11月14日,張先生與曾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曾女士將位於三水區西南地質街的一處房改房以4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先生,並約定在張先生交款後,曾女士必須將該房屋產權證及相關證件原件無保留的全部移交,房屋的產權歸屬張先生長期所有,曾女士有義務協助張先生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2001年11月15日,張先生向曾女士支付了購房款42000元,曾女士也交付了房屋和房地產權證及房改房相關資料。但這套房改房一直未辦理變更過戶手續,張先生從2001年一直居住至今。這幾年,因房價飛漲,那套房改房已由42000元漲至150000餘元,此時,張先生再來找曾女士商討房產過戶的問題時,曾女士總是找諸多借口予以推脫。張先生也看出了曾女士的有後悔之意,為了真正要回從法律屬於自己的房屋產權,張先生將曾女士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曾女士提出,該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當時賣房時丈夫不知情也不同意,所以和張先生簽訂的賣房合同無效,提出收回房產。

「購房寶典」房屋買賣10年後未辦過戶 買房人“被要房”

房屋歸原告所有 被告應協助過戶

法院審理認為,2001年11月14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價格符合當時房產交易的一般情況。雖然該房性質為房改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因被告曾女士夫婦原本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在將房屋出售給原告張先生後搬出,其丈夫也未表示不同意賣房,應認定曾女士夫婦二人均同意該房屋的買賣行為,張先生與曾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房屋買賣合同,賣方應履行協助買方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義務。原告張先生要求被告曾女士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但相關的過戶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