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板房不給錢,還要原告成被告?

2015年王斌在張海經營的腳手架租賃部定作350平米活動板房,總價款150000元,付了50000元定作款之後,餘款遲遲不付,無奈張海起訴至法院請求王斌給付尾款。不曾想,王斌在收到訴狀後憤憤不平地來到法院,告知法官,其原本定作板房是為了養雞,但是板房質量不行,在一次下雪之後,不僅板房倒塌,還壓死了幾百只雞,使其遭受數萬元損失。因此王斌不僅不願支付定作款,還要反訴張海,要其賠償其因倒塌的活動房所造成的經濟損失60000元;因房屋倒塌給其生產經營所造成的損失10000元;對被壓死的雞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3000元。

法官經庭審後,查明事實,張海搭建的板房只是整個雞舍的一部分,並不包括地坪和基礎固定,王斌在板房搭建後還需要進行基礎混凝土的固定和施工,板房工作並未完全結束,但卻一直使用至今,張海也提醒過王斌,但沒有引起王斌的重視。張海作為作為板房的製作人,應當確保板房能夠承受一定的壓力,板房應有一定的質量保質期,在這期限內倒塌,張海也有一定的責任。

鑑於雙方都願意調解,法官便耐心做起了調解工作,經過法官的說理釋法,雙方都認識到在這次事件中各自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斌繼續支付定作款80000元,張海負責修理好倒塌的板房。最終,雙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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