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放貸從業人員,在起訴客戶還款時,經常會向律師諮詢一個問題:我現在馬上花錢,去做財產保全,查封對方名下的房產,能夠馬上讓對方還錢嗎?
這個問題是因為大家不能正確理解查封房產的作用是什麼。
簡單而言,房產查封的作用是:阻止對方把房產突然賣掉,然後拿錢跑路。
房產查封不具備的作用是:
1.官司打完,對方馬上還錢。因為申請房屋拍賣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
2.提高自己的債權優先順位。比如有個人欠了張三500萬,欠了李四200萬,欠了王五300萬。這人的一套房子只能賣500萬。 此時張李王三人,分別可以到手250萬、100萬、150萬。
張三問:如果我去辦理查封,我可以一個人拿走500萬嗎?答案:並不行。查封並不能改變債權優先順位。
張三想要的這個作用,可以通過【房屋抵押登記】實現。
總之,建議大家不要等出事了再想起房產查封;儘可能在放債出去的當時,就辦理【抵押登記】。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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