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或土地產權狀況不明確,如何進行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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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或土地產權狀況不明確,如何進行徵收補償?

今天,宋玉成律師帶大家看一個相對複雜的房屋徵收案例。甲公司在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以後,對某地實施拆遷改造。李某持有這個拆遷範圍內的一處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這份房屋所有權證上面記載的建築面積約為40平米。經過評估以後,這片區域新建房屋銷售價格為每平米5000餘元。按理說,只要根據房屋所有權證和評估結果進行房屋徵收補償即可。但這時候有一個問題——這房子還有個院子。房主李某要求甲公司連同院子一起補償,但甲公司認為,李某只有房屋所有權證,沒有土地證,他們只補償有證的部分,院子不給補償。

這事情本身就有了矛盾和糾紛,但這件事還沒完,因為李某沒有土地證,所以土地證在哪裡就成了一個問題。在李某和甲公司爭議拆遷補償協議的時候,又冒出來一個人——孫某。孫某屬於半路殺出來的程咬金,他聲稱,他才是這處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人,而且他手裡有土地證

拆遷辦一看,喲,一個拿著房產證,一個拿著土地證,這應該把補償給誰呢?所以拆遷辦就做出了一份行政裁決書,要求李某和孫某二人,

通過司法認定,確定這處房地產的權利人之後,再由那個房地產權利人向甲公司主張合理補償。李某拿到這份裁決,覺得這也太麻煩了!本來自己只想要求甲公司把院子也補償了,結果搞得這麼複雜。這房子本來是孫某賣給他的,但當時只辦理了房產證,土地證不在自己手裡。所以他覺得都是這份裁決書才把事情越搞越亂,他就到法院把拆遷辦起訴了,請求法院撤銷這份行政裁決。

拆遷辦的做法對不對呢?宋玉成律師說,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拆遷辦的做法並無不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補償協議是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

被徵收土地的補償是要給土地使用權人的,但本案中,由於轉讓房屋的同時沒有轉讓土地使用權,造成了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拆遷辦沒有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這件事只能李某和孫某二人協商,協商不成,就應當到法院提起

權屬確認之訴。經過司法認定,土地使用權人確定以後,這個人才是合格的被徵收人。

宋玉成律師評論道,李某起訴拆遷辦毫無意義,因為拆遷辦的做法沒有一點問題。他更應該做的其實是去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要求法院確認他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權人。只要這一點確認了,那麼他再要求甲公司補償院落的面積,只要土地證上包含了院落,甲公司就再也沒有理由推脫了。在我們國家,權屬證書是特別重要的東西,一定要及時拿到自己手裡,才能避免很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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