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拜”被判刑一年?法官做的沒錯

清明節是我國的傳統節日,歷來有掃墓、祭祖的習俗。然而歷年來,因燒紙錢,放爆竹等明火祭祀方式操作不慎發生的火災不在少數,有的甚至造成了重大損失,甚至會帶來“引火燒身”的危險。因此,清明節期間的防火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案情回顧2018年4月4日13時許,被告人梁某和另外4名家族成員在新興縣天堂鎮“屋背山”進行掃墓祭祖。在拜祭祖墳的途中梁某點燃鞭炮,燃放的鞭炮很快引燃了周圍的雜草,火勢一下子失控,不慎引起森林火災。山火發生後被告人梁某和另外兩名家族成員實施救火,後撥打電話報警。經消防人員奮力撲救,山火被撲滅,但已造成不可逆的損失。經鑑定:火場總面積達1088畝,受害森林面積(有林木面積825畝),立木蓄積量1990立方米。

案經新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梁某過失導致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有林地面積達825畝(55公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鑑於被告人梁某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週歲,且為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案發後積極與被害人吳某某協商解決賠償事宜,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庭審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新興法院判處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中華民族崇孝文化源遠流長,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體現。清明節緬懷紀念先人本是維繫家族紐帶,增強家庭認同的有效方式,然而不恰當的紀念方式不僅無法表達對先人的敬意反而毀壞公共資產,甚至給自己引來牢獄之災。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春季乾燥少雨,草木易燃,屬於火災高發期,而且一旦發生火災,很容易加速蔓延,在上墳祭祖的過程中,一定注意防火防災。摒棄不文明的祭祖方式,代之一捧鮮花,一杯清酒,甚至一個鞠躬,幾句話語,都是寄託哀思的有效方式。


雲浮融媒中心

供稿:新興縣人民 嚴志怡

值班主任:趙軍鰻

值班總編:盧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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