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高空拋物,廣州有人被判刑

大洋網訊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相關意見,指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近日,廣州白雲區法院就審理了一宗高空拋物案,儘管事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肇事者還是被判刑!

严惩高空抛物,广州有人被判刑

廣州一些小區安裝監控高空拋物的攝像頭。

據法院查明,2019年1月12日13時許,趙某在廣州市白雲區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島某棟樓的房內,因與自己的男朋友發生爭執,為發洩心中怨氣,遂將家中行李箱2個、雨傘1把等物品,從上址陽臺處分數次拋出,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並砸中王某駕駛的起亞牌小型轎車,造成車輛損壞。經鑑定,起亞牌小型轎車的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2692元。

1月14日,趙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賠償人民幣1萬元。2019年3月26日,王某對趙某予以諒解。

庭審過程中,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請求法庭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其辯護人辯護稱,趙某扔東西的時候是醉酒狀態,屬間接故意。且其沒有犯罪前科,犯罪後如實供述,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趙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趙某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已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趙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於是判決,趙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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