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沒效果,能否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起訴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最近浙江省高院召開發佈會,去年浙江省新收到涉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共計501件,自訴案件98件。自訴案件98件,這個說明,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執行申請人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執行人承擔刑事責任。從我最近收到的私信和留言,有很多人都是打了官司沒拿到執行款,而且不只是沒拿到執行款,被執行人現在活的還是和之前一樣滋潤,感覺法院的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絲毫沒有產生影響。我想這個話題大家會非常關心,我分兩期節目給大家做介紹。一期節目說程序方面的問題,告訴你如果你準備向法院起訴,程序方面是如何規定的。一期節目說實體方面的問題,被執行人有什麼行為會構成此種犯罪,比照你現在的案件情況,被執行人是否構成此罪。我們這期先講程序問題。

強制執行沒效果,能否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起訴

我們都知道很多刑事案件的偵查職能歸公安局,少部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職能歸檢察院。公民承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通常的程序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判決三個階段,這個在刑事訴訟法上叫公訴案。你去公安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受理,所以就沒辦法啟動公訴案件程序,這條路無法讓被執行人承擔刑事責任。這時我們可以選擇另一條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2018年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受理。所以法院受理此罪有兩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人身、財產權利且應當受刑事追究;2.有證據證明曾提出過控告,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不予追究包括不接收控告材料或接受後不予答覆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或《不起訴決定書》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自訴案件還有幾個特殊情況:(1)你在向法院申請立案後,法院審查發現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會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此時自訴案件就沒有了,申請執行人無法達到通過起訴要求被執行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目的。(2)法院在審理階段,發現被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被告人到庭接受法院審理。(3)如果自訴人起訴到法院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的,自訴人可以撤回起訴,此時刑事案子不復存在了。(4)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沒有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在立案後6個月內審結。(5)與公訴案件相比自訴案件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調解,自訴人也可以撤回自訴。

強制執行沒效果,能否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起訴

從上面內容看,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執行人承擔刑事責任,至於被執行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就要看你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被執行人觸犯了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好了,我們下期給大家講解刑法對這個罪名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哪些行為會觸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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