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官司,判刑收監“馬拉松”

半月談記者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採訪發現,一起持續12年、歷經7次審判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獲刑7年、判決生效後卻遭遇拖延收監、無法追償的窘境。

這場官司,判刑收監“馬拉松”

刑事審判成12年“馬拉松”

2005年,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亞金矽砂有限公司改制期間,王新民、曹培恆等9人共同出資,欲收購亞金公司87%的股權。在此期間,亞金公司原股東郝辛卯表示,他不願出讓其股權,想與王新民等9人共同成為亞金公司的新股東。

王新民等9人支付有關款項後,便口頭委託郝辛卯辦理亞金公司的股東、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但事後王新民等人發現,郝辛卯在辦理手續過程中,非法將本應由他們持有的亞金公司87%的股權,登記到了自己及其子女名下。

為維護合法權利,2008年,王新民等人向鄂爾多斯市公安局舉報郝辛卯利用職務之便侵佔股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認為郝辛卯涉嫌犯罪,把案件移送鄂托克旗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9年12月21日,鄂托克旗法院判決被告人郝辛卯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責令退賠侵佔股權。郝辛卯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鄂爾多斯市中院經審理後,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2010年10月15日,鄂托克旗法院再次判決被告人郝辛卯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責令退賠侵佔股權。郝辛卯再次提起上訴。鄂爾多斯市中院於2010年11月13日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直接宣判被告人郝辛卯無罪。

這一無罪判決很快引發了新一輪的“馬拉松式”訴訟。2012年1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就該案向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提起抗訴。2014年12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再審裁定,將郝辛卯刑事案件發回鄂托克旗法院重審。

2年之後,鄂托克旗法院才於2016年12月26日審理本案,並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郝辛卯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郝辛卯再次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5月16日,鄂爾多斯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維持上述一審判決。

收監一拖再拖,損失無法追償

郝辛卯被判犯職務侵佔罪,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進入監獄服刑。

半月談記者瞭解到,鄂托克旗法院收到二審裁定書後,多次通知郝辛卯前來簽收法律文書,其家屬稱其行動不便。2019年7月5日,鄂托克旗法院的法官自行前往送達。

據法官回憶,當時郝辛卯躺在床上,看起來病得很重。見到法官後,郝辛卯以患有嚴重疾病為由,提交了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及相關病例資料。而幾位原告向半月談記者提供的視頻顯示,2019年9月中旬,郝辛卯一如常人般在小區散步、在市場買菜。

在此期間,法院未組織有關會診工作。半月談記者2019年9月25日發函瞭解該案執行情況,鄂爾多斯市中院於9月26日組織對郝辛卯進行了會診,並於10月8日確認,郝辛卯所患病不屬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疾病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429條的規定,罪犯需要收押執行刑罰的,應在判決、裁定生效後10日內,將有關文書送交羈押罪犯的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

半月談記者2019年10月13日前往鄂托克旗法院採訪時,郝辛卯未被收監。鄂托克旗看守所認為郝辛卯患有疾病,拒絕接收,並建議直接將其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據當日採訪時鄂托克旗法院提供的材料顯示,由於此前該看守所向內蒙古第五監獄轉送一批罪犯,監獄內已滿員,郝辛卯當時無法被收監。

後經核實,在半月談記者採訪結束離開後的數日內,郝辛卯被正式收監。

而王新民等人難以接受的是,雖然最終打贏了刑事官司,但並未解決被侵佔股權返還的問題。據介紹,王新民等人從2006年開始與郝辛卯打民事官司,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最後申訴到最高院。2012年,最高院作出裁定,指令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再審該案。

2013年6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該案作出再審終審判決,確認王新民等9人在亞金公司註冊資本為294萬元時享有亞金公司87%的股權,但沒有支持變更股權的訴訟請求。

多名法律工作者表示,從維護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權威性角度講,民事判決的結果在前,且已不能執行,法院在後續進行的刑事判決中應維護受害人權益,對涉案贓物進行認定和處理。

趙智榮等多名當事人表示,這個曠日持久的“馬拉松式”訴訟中,他們10多年來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漫長的訴訟換回兩紙空文,到頭來還是兩手空空”。

法律界人士剖析“馬拉松”式訴訟

當前,全面依法治國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讓司法公正高效權威也成為社會各界共同的追求。多名法律工作者認為,這場無果而終的“馬拉松式”訴訟值得深思。

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副會長、大法揚律師事務所主任胡蔚豪說,這起案件背後暴露出來的問題之一就是司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他表示,當前司法體制改革正在深化,最高法也出臺了一系列關於司法責任制的文件,但在實踐應用中暴露出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問題,導致責任追究體系不夠細、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大,因此個別司法審判活動難免存在程序瑕疵。

“真正建立起‘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認定與處理機制,現實與目標還有一些差距。”胡蔚豪說,“這個差距恰恰就是我們需要共同努力去追趕、彌補的方向。”

吉林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鑄滿表示,守好公平正義的底線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職責,司法審判不能“和稀泥”,執行判決更不能“打折扣”,只有依法履職、依法裁判,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半月談記者 劉懿德 刊於《半月談》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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