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區:禁漁期非法捕撈4人被判刑並賠償生態修復費

永定區:禁漁期非法捕撈4人被判刑並賠償生態修復費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3月26日訊(通訊員 張婷月 王紅英)3月26日,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人潘曉某、潘龔某、覃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交納因非法捕撈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913元和天然漁業資源恢復補償款5832.88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交納因非法捕撈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60元和天然漁業資源恢復補償款1981.4元。4名被告人當庭通過網絡直播公開賠禮道歉。

為加大環境資源審判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深入瞭解為什麼要設置禁漁期、禁漁區,為什麼非法捕撈水產品構成犯罪及應承擔的刑事、民事責任,深切認識到破壞生態環境的危害及環境修復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永定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兩案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公開同步直播,並組織永定區四都坪鄉、茅巖河鎮幹部、群眾通過網絡視頻、手機觀看庭審實況。同時,還組織永定區部分尚未開學的學生,通過網絡課堂收看直播。

永定區:禁漁期非法捕撈4人被判刑並賠償生態修復費

3月20日,永定區人民法院、永定區人民檢察院聯合漁政、森林公安局等部門,在茅巖河鎮碼頭揭牌成立全市首個“漁業資源生態修復司法行政公益增殖放流基地”。當天,4名被告人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相關單位的共同監督下,投放自行出資購買的6萬餘尾魚苗,用於修復其破壞的漁業生態資源環境。

永定區:禁漁期非法捕撈4人被判刑並賠償生態修復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份正處於永定區的禁漁期,被告人潘曉某、潘龔某、覃某在四都坪鄉熊家塔村附近天然小溪水域以電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16.6公斤,被告李某某在澧水河茅巖河鎮“溝灣”附近水域以電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2.1公斤。

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庭要求專家證人出席作證,就設置禁漁區和禁漁期的意義、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漁業資源及水生態環境損失、使用電魚方式捕魚對物種、種群和生態的危害性當庭作出說法,並通報了本市漁業行政執法的相關數據。

法庭宣判後,當庭開展以案說法,指出各被告人在禁漁期、禁漁區內採用明令禁止的電捕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依法應當受到法律審判和制裁。電捕魚方式破壞水域生態環境,對魚類和其他水生物危害極大,屬於掠奪性、毀滅性捕撈,必須嚴厲打擊。而進行增殖放流有利於保護水體環境,維護水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安全,修護受損的生態環境。法庭鑑於四名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公開賠禮道歉,且已自願按照鑑定評估意見數量增殖放流、修復生態,具有悔罪改過表現,故予以從輕處罰。

永定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彭軍表示,該院將在涉林、涉水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中進一步推行恢復性司法,引入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巡河值守等恢復性司法機制,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修復因其違法犯罪行為受損的生態環境。對行為人犯罪後恢復生態、修復環境、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等環境資源恢復行為,納入被告人的量刑情節。並將加強與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協作,健全澧水流域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大環境資源審判力度,還人民群眾藍天白雲、青山綠水、草長鶯飛、魚翔淺底的美好環境,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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