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工資翻倍、升職經理,卻因這件事翻了車,職場人都應該來看看

近日,上海人壽高管周某學歷造假職位申請被駁回事件引起市場廣泛關注。

據瞭解,周某是中國銀保監會合並以來,保險法人機構部分高管任職資格申請核准事項劃轉至地方銀保監局後,第一個因學歷虛假問題被監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案例。

10月25日,上海銀保監局官網披露,上海人壽周秋實因在申請副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中“提供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畢業證書與該校證書不符”,受到監管機關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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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周秋實的學歷問題並不是第一次被市場所關注,就在去年8月,就有媒體報道稱,上海人壽人力資源總監周某某女士存在學歷造假等問題,彼時有匿名爆料稱,周某某女士自2016年以來進入上海人壽擔任公司人力資源總監,位列高管團隊。其提供的是本科學歷顯示,1995年至1999年7月就讀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專業本科,該學歷被證實屬實。然而,周某某在簡歷中表示,她曾於2008年-2010年求學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並公開稱在摩根士丹利實習。匿名材料稱,周女士在此期間並未有出入境記錄,有造假嫌疑。

身為人力資源總監,卻涉嫌學歷造假,上海人壽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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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各大公司均對個人簡歷中的造假問題持零容忍態度而學歷等更是一份個人簡歷中最關鍵的部分,一旦發生此種情況,僱主通常會認定相應的員工弄虛作假,構成違約,直接採取解僱措施且不提供任何賠償。


這樣案例並不少,下面就是一個典型的學歷造假而發生的爭執。


2015年5月,90後章某(化名)到北京一家網絡科技公司上班,擔任JAVA工程師。2017年3月,章某升職為技術部項目經理,月薪是過去的2倍。但好景不長,17年底,公司發現章某當初入職提交的畢業證書是假的,便辭退了章某。

2015年5月,章某到公司入職時,填寫了《員工入職履歷表》,上面寫道“2007-2011年,章某在上海一所學校取得本科學歷”,章某還簽字確認瞭如下申明“我對每一個問題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資料都是真實的……我知道歪曲這份求職申請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無償解聘的”。為證明自己的學習經歷,章某還向公司提交了畢業證書,上面有學校落款和蓋章。

剛入職時,章某的職位是JAVA工程師,轉正後工資為12000元,並與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約2年後,2017年3月起,公司將他的職務調整為技術部門項目經理,月薪漲至25000元。同年5月,章某與公司再次訂立了《勞動合同書》,其中約定了合同期限和崗位,並提到了“乙方(章某)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公司)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有疑義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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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公司接到他人舉報,稱章某的學歷有問題。公司核實後發現章某畢業證書上記載的查詢網站已經打不開了,而在學信網上也查不到他的任何學歷信息。公司讓章某進行解釋說明,並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被章某拒絕。

11月初,該網絡科技公司向章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章某不僅違背了入職時的承諾,還構成對公司的欺詐。

章某離職後,申請了勞動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工資差額等2018年3月,仲裁委裁決公司需支付章某工資差額9600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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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此不服,將章某告上法庭。

北京海淀法院一審認為,章某提供的學歷、工作履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是公司能否錄用他的重要考量依據。誠信入職是勞動者入職的最基本要求,章某本應如實向公司告知真實的學歷狀況並提供真實的證明材料,因此章某存在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觀過錯,以欺詐手段使公司與自己建立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據此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至於公司要求章某返還多支付的報酬,法院認為,員工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報酬,且雙方對此前已經支付的報酬並無爭議,因此沒有支持公司該項請求。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章某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無需支付章某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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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對此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認為,雙方雖然續簽了勞動合同,但兩份合同不能割裂開來,是雙方一直存續的勞動關係的體現。章某入職時簽署了有關如實陳述的申明,自己應當明知欺詐行為的危害後果。於是,二審法院駁回了章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判決,章某依然不服。

2019年,他向北京高院申請了再審。

章某表示,自己擁有權威機構頒發的兩本職業資格證書、社會培訓學校頒發的四本證書,這些都能證明他的技能水平,可以滿足公司對於JAVA工程師的崗位需求,而且長達2年半的合作時間也驗證了這一點。當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又續簽,章某認為這也是公司對自己的認可,他並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但公司直接辭退他,則是給他帶來了損失。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勞資雙方均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章某向公司提供了虛假的畢業證書,此行為顯然屬於以欺詐手段使得公司與自己建立勞動關係。兩審法院確認章某與公司之間於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並無不妥。公司據此要求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章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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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北京海淀區法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審查後均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勞資雙方均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章某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採用欺詐手段讓公司與自己建立勞動關係,相關勞動合同無效,公司也無需支付賠償金。


如果你是章某,你會怎麼做?

你們遇到學歷造假的情況,會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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