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關於公房拆遷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補償歸誰?

在眾多拆遷糾紛諮詢中,有很大比例上公房拆遷糾紛問題佔比非常多,也就是說,同樣的拆遷區域,公房拆遷糾紛要比普通房屋拆遷糾紛要多的多,大家都知道,公房在我國房屋類型佔比中也非常大,尤其是在上世紀時期公房幾乎是城市居民最多的房屋,隨著老城區改造和公房年久的原因,公房拆遷越來越多,那麼,為什麼公房拆遷問題就很多?


答疑:關於公房拆遷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補償歸誰?

一、公房拆遷時主要有哪些問題?

公房進行拆遷時,被拆遷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拆遷是否合法、拆遷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補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等。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答疑:關於公房拆遷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補償歸誰?

二、公房拆遷補償款該歸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可由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在公房拆遷過程中必然會導致權益糾紛。因此公房拆遷如何確定補償權利人很重要。下面就為大家分析一下未依據情勢變更而發生承租人變更的幾種情況:

1、原承租人健在,並且在徵收時一直未變更過公房承租人姓名,那麼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因此,作為作為權利人徵收補償給予其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2、原承租人在徵收前已經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還一直由其家人或親人居住,而且也已經變更了承租人姓名,那麼此時的承租人自然是變更後的承租人,且拆遷補償款也歸其有。這裡面一般情況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與原單位具有某種工作關係,基於此而獲得了公房的承租權,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

依據北京市有關變更承租人的規定和原單位的規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遷後符合一定條件才允許承租人變更,變更以後的承租人自然是權利的享有者。

3、原承租人死後或者生前外遷後未依法變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基於種種原因並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還是原承租人的名義。那麼,此時因承租人的死亡導致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資格喪失。

公房承租人的徵收補償原本不是一個特殊的問題,在廢止了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也明確規定的,可到了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時,補償對象卻成了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這一類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規中再也找不著了,因此到目前為止,在實踐中公房承租人依然面臨著徵收時的補償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

根據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4、沒有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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