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拆違最新消息:違章建築全面禁止強拆,只因為這4個原則

日常生活中,得益於信息網絡的發達,即便不是與房屋徵收拆遷有關的任何人,也常常能夠被動的接收到各種有關違章建築的信息。“違章建築”成為當前社會的高頻詞,這無疑與當前國家對於違章建築的大力打擊有關,違章建築是違反社會秩序與法律法規的存在,因而打擊違章建築是理所應當、無可厚非與不容置疑的。此外,我們在接觸各類與違章建築有關的案例時,不難發現違章建築常常會被予以強制拆除對待。這給大家帶來了這樣一種感受,似乎違章建築是當前社會的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且屢禁不止。

2020年拆違最新消息:違章建築全面禁止強拆,只因為這4個原則

事實上,一幢建築是不是違章建築,屬於違章建築它是不是就要被拆除甚至是強制拆除,這些都不能隨意判斷與處理,應當綜合全面考慮房屋的客觀條件。行政機關在行使違章建築的拆除權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項時,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合理,合法地判斷和處理。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問題上需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這樣一個基本的法治原則,講得明白點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與處罰昨天的行為。在操作違章建築的大多問題上,當前所適應的法律是2008年起正式實施的《城鄉規劃法》,它規定了建設房屋必須要取得相關證件,經過相關審批。而在此之前,適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實際生活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舊房屋,對這些房屋不考慮其建造時間等客觀條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規來看待與對待,顯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農村的房屋,情況則更為複雜,1982年出臺《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才對農村建房的面積有所規定。這些個時間點,在判定違章建築時都需要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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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任相互與信任保護原則

徵拆維權案例中,存在不少這樣的情況,當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資”才著手的重點建設項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經營性用房,現如今也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並遭到了拆除。事實上行政機關管理著社會各項公共事務,它有義務保持其政策與行為的連貫性和穩定性,珍視其於百姓而言的公信力。因而對於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與項目,拆不拆,有無補償,都需要有一個明顯傾向於群眾的明確答案,它不應被認定成違章建築予以拆除。

三、拆除不是違章建築的唯一歸宿,不是說查處違章建築就一定得以拆除為手段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這其實也就是在說,拆除或者強行拆遷只是違章建築處罰的措施之一,並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築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為需遵循“最小損害原則”,也即實現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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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些違章建築伴隨著現實需求而存在,行政機關需斟酌

行政機關查處違章建築應當考慮其對規劃的影響程度。而有一些違章建築,其存在源於百姓切實的使用需求,這些違章建築或許與規劃不符,但並不存在多大的社會危害性。行政機關既然有自由裁量權,在查處時就應多斟酌,多考慮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違章建築其實沒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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