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規定發包人必須遵守哪些義務?有哪些權利?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必要的責任和義務。

律規定發包人必須遵守哪些義務?有哪些權利?

一、發包人有哪些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

2、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採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3、組織工程驗收。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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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建設工程並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築工程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並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法》286條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此四項義務為《合同法》規定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的最通常、最基本義務,但發包人義務遠非如此,應當結合《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建築法規,以及建築工程合同書,綜合分析發包人的義務與責任。

二、發包人的權利有哪些?

1)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以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2)承包人沒有通知發包人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3)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應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票標準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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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包人對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在將工程發包給他人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承包人,否則的話之後如果出現了什麼安全事故,作為發包人也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因此,發包人必須對承包人的工程承包資質作出嚴格審查,儘量降低自己承擔格外責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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