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明確企業員工薪金構成?——《員工薪金管理規定》

公司錄用員工,應當付給員工報酬,員工為公司工作,也有權獲得相應的酬金。但員工的的報酬涉及的內容較多,很難在合同中一一列明,所以需要一個規範的工資薪金管理規定來規範各方面的行為,保障公司和員工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032員工薪金管理規定

_________________公司員工薪金管理規定(範例)

(____年____月____曰(__)財字第__號)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公司員工工資的管理,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員的各項工資待遇除在本公司職員管理制度中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工資待遇項目為:

(一)基本工資;

(二)加班費;

(三)獎金;

(四)補助費。

第四條 下列款項須從工資待遇中扣除:

(一)工資收入所得稅;

(二)產業工會會費;

(三)職員福利金及對職員福利社的欠款;

(四)勞工保險費或人壽保險費;

(五)其他必要的款項。

第五條 凡是按工資點數計發的各項待遇,其換算成貨幣的公式如下:

工資點數*工資指數*生活補助指數=貨幣工資量

其中,工資指數根據政府編印的統計月報上刊載的城市消費者物價總指數進行換算,生活補助指數最高不得超過1.25。

第二章 基本工資

第六條 本公司職員的基本工資體系如下:

基本工資=工資支給+職務加給

第七條 職員的工資根據所擔任的職務等級每月發給一次。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對職員的工資不予扣減:

(一)按職員管理規定的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者;

(二)奉調參加培訓者;

(三)因公出差者;

(四)奉派外出考察者。

第九條 職員工資的核發採用工資點數制,各等級的工資點數根據“月工資領取人員工資點數表”的規定加以確認。公司正式職員之外的職員,其工資點數允許使用第一職等的工資點數表,最高晉升至第一職等的四十級為止。

第十條 新進試用人員的起始工資標準規定如下:

(一)無社會經驗者

1.普通高中或職業高中畢業者:工資點數為900(相當於一等一級);

2.專科學校畢業者:工資點數為1710(相當於二等一級);

3.大學畢業者:工資點數為1950(相當於二等七級);

4.碩士研究生畢業者:工資點數為2190(相當於三等一級)。

上列的起始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個人的特殊情形;在最多加六級或減三級這一限度內暫時核定支付。

(二)有社會經驗者

憑有關證件,在前條所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再按下列標準之一酌情予以加級:

1.具有一般工作經驗者,每年加一級;

2.具有本公司所需要的工作經驗者,每年加兩級;

3.具有特殊技能者,每年加三至五級。

第十一條 職員的等級晉升按下列標準辦理:

(一)原來支付的工資點數高於所升職等的最低工資點數時,仍按原工資點數在新的職等中重新歸入某一級別。如果所升職等中沒有與原支付工資點數相同的級別,則按相近的原則歸入工資點數較高的級別。

(二)原來支付的工資點數未達到所長職等的最低工資點數時,按所升職等的最低工資點數歸級。副經理最高可晉升至第六職等的七職等的第十三級。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將每年的__月__日定為職員年度考績晉級的標準時間。

第十三條 代理主管人員的職務加給標準如下:

(一)上級或同級主管人員兼代下級或同級主管者,不再發職務補貼;

(二)下級主管人員代理上級主管者,發給所代理職位的職務補貼;

(三)以前未領取過職務加給的代理主管人員,發給其所代理職位的職務補貼;

(四)代理的開始時間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發給全月的職務補貼;

(五)代理的開始時間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發給半個月的職務補貼;

(六)代理終止期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發給半個月的職務補貼;

(七)代理終止期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發給全月的職務補貼。

第三章 加班費

第十四條 職員加班根據下列標準發給加班費,按月累計,於次月發給。

第十五條 加班次數的計算按每小時為一次;加班半小時按半次計算。但節假日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時,以每兩小時為一次,應扣除規定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從事日班工作後繼續加班跨越午夜十二點者為徹夜加班,除中班費照發外,還要比照晝夜軋班制的夜間工作,另外發給夜班津貼。如加班至第二天凌晨三點半以後,可於加班完畢後休息至當日中午,工資照發。

第四章 獎

第十七條 本公司年度營業如有盈餘,應將職員獎勵金於年底前發放,根據職員的勤情及考績進行分配,其分配規定由總經理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職員獎勵金的計算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條 職員在當年度中途到職、復職或申請停薪留職時,職員獎勵金根據實際工作月數按比例計算,但下列人員不予發放:

(一)辭職或停薪留職且在前年計算期間內服務未滿三個月者;

(二)受免職處分者。

第二十條 職員春節獎金的發放對象以1月15日的在職人員為限,但工作時間尚未滿一個月者不予發放。

第二十一條 職員在當年度中請假或曠工者,其當年度的春節獎金依下列標準計算扣減,最多以扣發一個月為限。

(一)事假、病假累計每積滿一日者,扣發相當於半日工資額的獎金;

(二)曠工累計每積滿一日者,扣發相當於一日工資額的獎金。

第五章 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職員本人結婚時,得出具證明結婚的戶籍本,申請相當於結婚當月一個月工資額的結婚補助費。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再婚者不可申請。

第二十三條 職員的父母、配偶死亡時,則職員可憑證明死亡的戶籍消除本,申請喪葬補助費。同一血統的兩人以上在本公司工作者,以一人申請為限。

第二十四條 職員本人分娩或妊娠七個月以上死產時,可憑證明出生的戶籍本(死產者出具死產證明書),申請生育補助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改時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職能工資管理規定

(____年____月____曰(__)財字第__號)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工資管理,提髙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員工工資包括下列兩項:

(一)工資;

(二)獎金。

第三條 本公司工資體系的構成如下:(略)

第四條 工資計算期間及支付日規定如下:

(一)工資的計算期間從上個月的21日起至當月20日止,並於每月25日支付;

(二)採用工作績效工資制度的計算期間,則從上個月的11日起至當月10日止,並於每月15日支付;

(三)工作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時,則提早於前一日發放,但若遇連續兩日以上的休假時,則在休假上班後第一日發放;

(四)公司因不得已的理由而無法按期支付時,事前與工會達成協議後,應於工資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員工。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可不依前條之規定,由員工提出書面申請即可發放工資,但以員工已經進行的工作時間為限:

(一)本人或家屬因生產、疾病、結婚、喪葬或因其他災害需要費用時;

(二)其他因情理之中迫不得已的原因,並經由員工提出書面申請後,由部門主管人員籤準,交人事部門評定後給予非常支付。

第六條 工資支付形式如下:

(一)正式員工的工資原則上以月工資製為準;

(二)所謂月工資制是以基準工資為工資制定的標準,對休假日未執行勤務時的工資不予扣除。但非因公受傷的請假、停職或無預先依規定請假的缺勤,要從工資中扣除100%的缺勤工資;

(三)外聘人員、打工者、臨時工的工資,則根據業務需要另行制定。

第七條 新進員工與退職員工的工資規定如下:

(一)新進及退職員工的工資,根據該月實際出勤工作日數,按日計算並給付;

(二)新進及退職員工的工資,除依前項的規定計算外,還須由基準內工資中提取10%的金額,按當月缺勤比例扣除。但對於退休或死亡退職者,則不予扣除。

第八條 工資計算還包括計日與計時,其規定如下:

計日及計時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計日工資=月基準工資* 1/176 *每日規定工作小時數 計時工資=月基準工資* 1/176 注:每月平均工作時數的標準如下:

[—年365天-休假日101天(其中法定假日13天、星期例假日78天、春節及特別休假日10天)]*每日工作時數(8/小時)+12個月-176小時/月]

出勤工作日未達15天以上時,僅補助半額的撫養津貼,但該月全部缺勤時,則不予津貼。

第九條 基於公司業績成長與社會經濟變動的考慮,或者員工的工作努力程度使工資變動成為必要時,在與工會取得協議的前提下,可對員工的基本工資實施加算或減算處置。

第十條 每年在12月1日實施定期加薪,但加薪決定在12月1日以後時,可於下一個工資支付日追補。

下列員工不在定期加薪的範圍之內:

(一)臨時工、公司特別制定工資的員工;

(二)外聘人員。

第十一條 凡具晉升資格者,則依照各等級所制定的標準實上升級加薪,並於升級後的下一個工資支付日開始實施。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應實施特別加薪,並在發佈後的下一個工資支付日開始實施:

(一)技術進步明顯並足以成為同事之楷模者,經由部門主管人員推薦工人事部評定後,認為其績效優良有加薪必要的;

(二)任職於特殊職務的員工,經人事部評定後認為有加薪必要的;

(三)初次任用員工的年齡工資,除了第一年應依照“標準學年畢業年齡”的工資標準任用外,工作滿一年時,得依照“自然年齡”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三條 職能工資的規定如下:

(一)公司依人亊考核的成績來制定員工的職能工資。若物價上漲,則職能工資額應隨之發生變動;

(二)各等級的級職工資,以該等級的初級工資作為調升級職工資的標準依據;

(三)員工晉級增資時,以晉級前的職能工資加上資格等級的晉級加薪標準,晉級後的金額若不滿晉級的級職工資標準時,應以標準職能工資為基準。

第十四條 初任職位人員的工資規定如下:

(一)新進員工的年齡工資與職能工資,原則上以進入公司時員工的最高學歷及錄用年度作為畢業年度,基本標準如下表:

新進人員年齡與職能工資標準表,(略)

(二)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資,除考慮其學歷外,在衡量員工之間的工資均衡性後,再決定其任用工資標準;

(三)初任工資標準,除依照公司規定辦理外,對於同行業間的工資標準也須一併考慮;

(四)其他有優異表現員工,受到表彰而使公司認為有加薪必要的。

第二章 基準內工資

第十五條 基準內工資的構成

基準內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年齡工資和職能工資)、加給(資格等級津貼和職位津貼)兩大部分。

第十六條 年齡工資的規定如下:公司根據員工的年齡區別,制定“年齡工資參照表”並於每年的12月31日實施調薪。若物價上漲時,年齡工資表亦隨其比例增減。公司對於初任者的工資,可在10%的範圍內,依員工表現狀況來決定其增減。

第十七條 凡具有資格等級第五職等到第九職等及特別職第一職等的員工,公司依下列資格等級給予津貼:

員工資格等級津貼表,(略)

第十八條 凡負責管理及監督職務的員工,公司依下述規定支付職位津貼。

員工職位津貼支付表,(略)

第三章 基準外工資

第十九條 基準外工資包括下列七項:

(一)住宅津貼

(二)撫養津貼

(三)交通津貼

(四)調駐津貼

(五)特殊工作津貼;

(六)外勤津貼;

(七)時間工作津貼。

第二十條 住宅津貼是對因無自用住房而必須租賃房屋的職工所做的補貼,其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撫養家屬且住房人數在3人以上者,每月津貼400元;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員工不另行補助住宅津貼:

1.居住於公司員工宿舍的單身員工;

2.已接受公司所補助的住宅基金利息津貼者。

員工資格或家屬撫養狀況有所變動時,應提出申請變更住宅津貼。具有或喪失津貼接受資格時,也應於事實發生日的當月(下一工資支付日前),根據申請事由辦理津貼增額或減額。

非居住公司宿舍或工廠宿舍的員工,因地利之便居住於非直系親屬的家中者,每月給予100元的住宅津貼。已接受公司所補助的住宅基金利息的員工亦適用此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撫養津貼的規定如下:

(一)撫養津貼是公司對於負擔家庭生計,並提供撫養家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員工所補助的津貼,撫養津貼的標準如下:

1.配偶的撫養津貼額,每月100元;

2.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屬(撫養人數以不超過4個人為原則),每月每人100元。

(二)欲接受撫養津貼或撫養家庭人數增加時,則需提出申請變更撫養津貼。津貼享受資格喪失或撫養人數減少時,也應於事實發生日的當月內(下個工資支付日之前),根據申請的事由辦理津貼額的增減事宜。

(三)員工親屬具備下列資格者可申請撫養津貼。

1.配偶;

2.滿60歲以上的父母、祖父母;

3.未滿18歲的子女;

4.身體殘廢且無工作能力的直系親屬(不受年齡限制)。

(四)其他。

1.夫妻2人同時在本公司工作時,按一人發給補助撫養津貼;

2.員工本人為養子時,可向公司申請撫養養父母。

第二十二條 交通津貼的規定如下:

(一)員工由住宅到公司上班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時,給予交通津貼。但以使用經濟合理的交通工具為限;

(二)交通津貼發放的標準以通車單程距離達10公里以上的員工為給付對象,公司應以補助定期車票或一個月二十五日來回月票的金額為基準。

第二十三條 員工奉命調駐外地執行勤務時,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貼:

(一)經公司承認的房屋租金或旅館費用,可依實際費用的使用採取實報實銷的方式

(二)駐津貼除作為補助員工的租賃費用外,另撥出基準內工資的5%作為員工調駐外地的開銷和補貼;

(三)調駐津貼的計算,從調派到達之日開始算起。

第二十四條 特殊工作津貼支付的對象包括瞀備員和設備管理員,每月以補助600 元津貼為基準。

第二十五條 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對於規定時間外的工作和休假日的工作,依下列計算方式給付時間外工作津貼:

(一)規定工作時間外及休假日工作的津貼標準為(單位:元/小時)(略)

(二)一般工作時間外,自晚上十點至次日清晨五點為止的超時工作津貼標準為(單位:元/小時):(略)

(三)規定工作時間為晚上十點至次日清晨五點時,應依下列標準支付津貼(單位:元/

小時):(略)

(四)第七職等以上的員工不予補助時間外工作津貼。

(五)帶薪休假及特別休假日出勤上班者,則依時間外工作津貼的方式處理。

第四章 其他津貼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則依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不扣除工資:

(一)行使公民權利時;

(二)調駐休假;

(三)婚假;

(四)喪假;

(五)災害休假;

(六)年度帶薪休假。

第五章 獎

第二十七條 公司根據當年度的經營業績並考慮到員工的表現,原則上在每年6月及12月分兩次確定併發放獎金。

第二十八條 獎金的計算及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期獎金。計算期間為上年10月21日至本年度4月20日,於6月發放;

(二)下期獎金。計算期間為本年4月2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於12月發放。

第二十九條 從獎金計算期間開始到獎金髮放日一直在公司任職者,方有資格領取獎金。但對於屆滿退休者,應視其工作時間按日計算併發放。

員工若已達58歲,則其獎金在按一般計算方式計算出來以後,以其金額乘以80%作為獎金支付標準。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條 本規定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修改時相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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