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時不滿意怎麼辦?到底要不要簽字呢?

當一家人湊足購房款簽了合同,買了房,吃著火鍋唱著歌,突然開發商人員來電話說現在交不了房,這該有多鬧心。開發商延遲交房,有各種各樣的理由,例如不能提供相關證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與合同約定不相符等情形。在碰到此類問題時,業主會有一種吞了蒼蠅的感覺,到底收房時該直接拒絕,還是大手一揮再“秋後算賬”呢?

收房時不滿意怎麼辦?到底要不要簽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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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同於大家一般的認知,只要賣方交付的房屋符合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一般為規劃驗收和消防驗收),業主不應拒絕收房。業主也不能簡單的以質量瑕疵為由,拒絕收房,否則視為賣方已經交付。只有在以下幾種情形,可拒絕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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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竣工驗收或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是其竣工驗收合格。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其他驗收合格資料的情況下,商品房買受人無法直接得知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商品房是否已驗收合格。故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其他驗收合格資料亦是其交付商品房的必備要件。

2、未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3、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氣條件”。

4、不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必須提供的證明文件。

商品房交付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是其法定義務,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情況下,商品房買受人有權予以拒絕收房。若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此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買受人有權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逾期交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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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開發商無故延遲交房,在買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內仍未交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遲延交付房屋,經商品房買受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仍未交房交付的,買受人有權予以拒絕收房,並有權解除合同,除非購房合同對此另有約定。

6、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

7、開發商經批准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受人認可。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

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

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商品房買受人。商品房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

當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買受人不僅可以拒絕收房,並可解除合同,同時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即使是通過相關部門批准的規劃及設計變更,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通知商品房買受人之後,商品房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亦有權選擇退房。

8、開發商隨意設置交房前置條件(例如,在通知收房時,要求消費者預交物業管理費、強制收取代繳代收費用等)。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房屋面積實測數據。

收房時不滿意怎麼辦?到底要不要簽字呢?


10、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商品房買受人有權退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對此亦有相關規定。

可見,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擬交付的商品房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商品房買受人可拒絕收房,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11、經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

確屬不合格,商品房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見,經檢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並有權解除合同。

12、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13、商品房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的,購房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商品房買受人可以退房。

可見,在購房合同未約定處理方式的情況下,買受人發現商品房套型與購房合同所附設計圖紙不一致的,買受人不僅可以拒絕收房,且有權解除合同。

14、商品房存在權利瑕疵。

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就交付的商品房,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商品房買受人訂立購房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對商品房享有權利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保證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可見,在商品房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起直至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之期間內,若交付的商品房上設有他項權利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告知商品房買受人的,商品房買受人在接收商品房時該他項權利依舊存在的,商品房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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