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還不讓走?領導,對不起你留不住我!

最近我的一個小夥伴遇到了一件非常苦惱的事情:口頭上向領導表達了辭職的想法,但是領導以缺少人手為由沒有批准。這樣一來,走又不能一走了之,待又待不下去,還把辭職的事情鬧得公司裡大部分同事都知道了,非常的苦惱和尷尬。

辭職還不讓走?領導,對不起你留不住我!

有些小夥伴提出辭職可能只是為了爭取更多的福利待遇,有些小夥伴卻是真的想要離開公司換個環境。很多人都以為辭職需要領導批准,但是辭職這件事,如果你真的想走,你的領導根本留不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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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看法律上關於離職相關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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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相關規定上來看,很明顯的一點是並沒有提到必須要領導或者公司同意,職員(勞動者)才能從公司辭職走人。只需要按照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不用管公司是否同意就可以辭職了,比如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而且除此之外,如果公司存在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還能立即要求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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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我的小夥伴的案例上來說,因為是口頭上向領導表達離職的意思,而沒有書面通知,所以暫時因為領導沒有同意確實不能立即離職。但是如果她現在打印一份紙質的辭職報告,簽上時間、姓名,遞交人事部門並讓相關負責人簽收,那麼三十天一到就可以離職了。當然,走之前還是要站好最後一班崗,做好工作的交接。不然因此造成了公司損失,依然會惹上不必要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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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合法合理的辭職理由,一般公司都是會同意的。畢竟,地球離了誰都轉。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你的能力特別強,深受領導喜歡,領導又不願意放人的情況,我們也可以通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力。

我是肥宅,關注我,一起成為老闆眼中不可缺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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