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電商平台收代付財稅風險

如何規避電商平臺收代付財稅風險

如何規避電商平臺收代付財稅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據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如何規避電商平臺收代付財稅風險

如何規避電商平臺收代付財稅風險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根據上述規定,電商在銷售貨物時,同時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需要銷售貨物合併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在不同欄次中註明,也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6號文附件一第37條還規定

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也不屬於價外費用,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收取的資金最終屬於委託方,收委託方會向支付方開具發票,平臺只是代在中間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委託方已經將該代收款項作為收入,並申報納稅,即使付款方不需要發票,委託方沒有開具,也應該符合以上規定,居間一方不需要就此繳納增值稅。企業代收的款項不符合以上規定,代收資金屬於價外收費的性質,應該併入應稅收入,繳納增值稅。

在實操中平臺一定要與委託方、受託方簽訂代收代付協議,將代收代付款專戶監管,或與合法支付平臺、銀行合作開立專戶託管,與電商主營收入賬戶實現隔絕,避免應稅服務收入混為一體,造成價外費用的判斷,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