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打折,打官司?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不良資產的?

不良資產的含義

(一)不良資產的含義

不良資產定義目前是比較抽象。按照機構受監管程度及來源劃分,有兩類:

1、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2、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打包,打折,打官司?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不良資產的?

1、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中國銀行界對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呆賬”。按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僅有普通呆賬準備金一種,為貸款總量的1%。二是1998年以後,中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通常提取的專項準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後三類為不良資產。

通常市場上說的不良資產,是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更多是指銀行的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顧客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包括:“次級”、“可疑”、“損失”(98年前是“逾期”、“呆滯”、“呆賬”)三類。

2、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的財務上的定義,即非金融機構(企業)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是不能參與企業正常資金週轉的資產,如債務單位長期拖欠的應收款項,企業購進或生產的呆滯積壓物資以及不良投資等。而如今甚至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定義擴展到上市公司掛*ST的股票等。

也有將不良資產區分為:債權,股權,實物等不良;或者按照債務人所屬行業劃分;或者按照時間分批次(後文“不良的存量及發展”部分有講)。這屬於不良資產行業發展再細分,即針對不同類型的不良進行深入分類,以便採取更有效的處置方式。

不良資產投資特性

1、不良資產主要流轉路徑和市場劃分

因規定金融機構(企業)的不良批量(超過10筆)轉讓必須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資產公司接受非金融機構(企業)的不良時門檻在降低,所以不良資產主要流轉有以下幾種:

(1)受監管的國有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現不良→商業銀行通過不良資產處置改善監管指標主要就兩種途徑,一是核銷,二是轉讓→規定國有金融機構批量轉讓不良,尤其是涉及國有資產的不良,只能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購買不良,處置不良。

(2)多家企業出現不良→某股權中心(拍賣機構等)將多筆不良打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非金融資產投資購買不良,處置不良。

(3)多家企業出現不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投資購買不良,處置不良。(有時與併購有相似之處)

(4)實操中,有些城商行、國有銀行分行及地方政府AMC在不涉及國有不良,或者違規直接賣給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從上面可以看出,民營資產管理公司購買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主要路徑是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購買。民營資產管理公司看上某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包,就必須去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做通道。銀行為了調整不良率,也會去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以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數時候做的是不良通道業務。2016年銀監會發文,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投資和購買,但依然沒有允許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購買和投資。目前市場劃分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更多從事的是不良資產一級市場,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更多從事的不良資產二級市場。

2、不良資產投資特性及定價原則

早前銀行有著國企的通病,風控措施不完善,從業人員也是職業素養低下,對於不良資產的維權也是很散漫,很容易發生不良貸款。比如:通過裙帶關係或者官場權力等,註冊一家殼子公司,從銀行信用貸款,給銀行經理一部分錢,直接做成不良,然後核銷,獲取大量現金。因中國的銀行對資產等級分類可操作空間很大,為投資不良資產留下利潤的空間。許多企業或是項目並不是實際意義上的不良資產,有些只是在資金、管理上出了一些暫時性問題而造成企業盈利困難,不良資產本身不具備流動性和盈利性,擁有它具有極大的風險,銀行在處置它時用什麼手段去將這些資產變現,使它恢復其流動性、盈利性,是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個重點,而一些擁有運營資產能力的機構在其中就能找到投資機會。當然現在銀行風控已經逐步完善,這類銀行資產流失的事情越來越少,也就是銀行大多要求有抵押。

對於不良資產的投資,業內通常取名為特殊機會投資。國內官方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該業務稱為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此類投資具有以下特性:地域性較強,定價複雜,處置方式多樣,無法產生穩定現金流和固定預期收益,處置經驗極其重要,投資思維和一般的投資項目稍有不同,即不能當法律個案,也不能按照一般的股權債權投資。行業內認可的投資1-2年內為最佳處置時機,即保證獲取較大利益以及保障後期項目處置提供足夠現金流。處置時間過短成效不大,處置時間太長成本和投資風險加大。通常投資人是不願意花長時間耗,耗著也只是因還沒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回現。如在佔據先機後,耗會變成一種策略,比如遇到準備上市的企業。

這個領域是知識與資本(人力和資金)高度集中,是對信息流的投資。NPL是個長期投資和一定的概率性,單筆債權回收現金短的幾個月,長的可能需要好幾年,甚至十幾年,有的債權因債權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價值就需要通過其他方式體現,引發的是處置成本(時間、資金、人力等)增加,為了分攤抵消這種成本,需要以量來取勝,雞蛋不放在一個籃子,以低價處置收購很多筆債權的大包。

所以,不良資產投資理念可以簡單粗暴的慨括為:一個通過量變到質變,低買高賣,逆週期的過程---在經濟下行時,大量低價收購,隨著經濟好轉,其中一些好的資產開始增值溢價,轉手賣掉。

由於處置機構(團隊)所掌握的信息和處置能力(比如有些團隊特別偏好損失類,而有些團隊只能接受可疑和次級)不同,對資產包的價值判斷不同,導致不良資產的定價是變難。雖然也已有公司用資產定價模型來做,實際中依然不成文,一般行業是按照經驗來確定,即常理轉讓定價規則:保證自己收益30%,預留30%給新的買家,剩餘40%作為成本、損失(當然這不是固定標準)。比如100萬本金的債權,依已知的資產情況、法律狀態等按照過去處置經驗預估能回現80萬,那麼轉讓價格通產定在25-30萬之間。定價難也正好是不良資產盈利的空間因素之一。

不管採取那種處置方式,通常利息無法收回,本金也不能足額收回(能收回的本金的通常銀行等機構自己的資管部就催收了)。整包來講,本金低於100萬的債權用來保證團隊運營現金流,100萬-1000萬的作為平攤買包成本以及保障基礎的收益,1000萬本金的債權大多作為重點收益項目,資產包的重大溢價。

行業發展及其他

1、不良的存量及發展

自1999年以來,我國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剝離。第一次是在1999年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對接接受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的不良貸款13939億元,按賬面金額接受。這次剝離於2000年6月結束,稱為第一批不良資產。第二次是2004年和2005年,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中國工商銀行在股份制改造及財務重組過程中又在此剝離不良貸款,稱為第二批不良資產。市場上的第一批和第二批不良資產大都是涉及國企,而國企也隨之改制,很多歷史問題,所以大都數不良資產處置會涉及走法律程序。而2013年後浙江等地區性以及行業金融危機,出現的“新型”不良資產:非國企,較高不動產,作者稱之為第三批不良資產。第一、二批市場上通常稱為老包,第三批稱為新包。

中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金額巨大,風險很高,但同時也有大量的投資者希望進入這個行業;商業銀行的整體上資本金也嚴重不足,但監管者卻不願意讓投資者進入。這是兩個悖論,有稅收原因,也有金融制度的原因。不良的起源、發展和我國經濟變化息息相關,伴隨現代金融制度不良會一直出現。建議讀者可以去研究一下我國的近30年經濟史,尤其金融秩序建立的過程,可以很清晰的知道第一、二批產生的原因。

國內經濟下行,不良資產如雨後春筍。不良資產進入存量期。目前農行依然有800億的第一批不良資產沒有進入市場,而最新銀監會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13921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75%;關注類貸款餘額31953億元,關注類貸款佔比為4.01%。

2015年10月28日,海德股份擬定增48億元轉型不良資產管理,根據方案,公司擬投資募集資金38億元,用於增資公司擬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海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開展不良資產管理業務;10億元用於償還設立海德資管的相關借款。這可謂是一件標誌性事件:中國第一家上市的民營不良資產管理公司誕生。整個行業在2015年中旬徹底“火”了。後續不斷有上市公司在講不良資產投資的故事,不斷有各種資本和團隊湧入不良行業。

2016年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不良資產包價格最高8毛附近,最低的新包在1毛附近,老包在3分附近,總體上來講2016年平均值約3毛。

購買不良資產的成本也從最初的用釐算,到現在的甚至超過六毛。不良也有春天!同時反過來就是:行業整體利潤逐漸縮小,依然亂象叢生。目前整個行業看是紅火,實則新進團隊和資金大部分會變成不良,能戰到最後的少之又少。真正的業內人士才知道該行業的商業邏輯和運行規則。

2、管理團隊及平臺的發展

國內整個不良債權投資發展從“四、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每個階段遇到的情況,比如引入外資等情況。目前民營資本只能入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民營資本和外資尚難以直接進入不良資產批量受讓的市場。加上政府AMC也有著國企通病,與大多債務人又同屬國企系統,處置力度和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完全不在一個維度,所以才有大量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出現的餘地。信託、銀行、券商、基金、個人等建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大都從事二級市場,從政府組建AMC中購買不良資產,或者處理自己內部不良債權。有外資、內資,以及合資。四大也和外資、內資建立很多合資公司。外資一般是從美國低息融資,抓住中國經濟週期的下滑,投資中國不良資產。外資國內通常工商登記為投資管理公司,其上級公司通常在香港或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等。有個沒有證實的說法是:也有些國內資金去國外繞一圈後回來。所以有些公司設立僅是作為項目過橋,即所謂的項目公司。

銀行等機構內部也有專門的處置不良部門,和民間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區別比較微妙,處置目的、力度等有區別。銀行也有單獨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更多是出於不同與民營資產管理公司的目的。

國內不良圈子較小,主要是社會整體對從事這個行業和律師一樣,高風險不受待見,法律環境等也差,受人關注度相對來說並不高;處於不規範階段;進入門檻相對來說也不低:資金的要求;尤其對從業者的素養要求很高:法律知識,財務會計知識,對近十幾年中國的國有企業改制,金融發展狀況,情商,智商,膽識,人脈等等。也正是這些原因才使投資不良資產賺錢的另外一個因素。目前在這個市場上獲利最大的個人一般是從四大出來的人。

這種投資週期長和需要極強的管理團隊,一般的機構無法承受和做到。很多投資和管理團隊已經在細分,選擇特定行業的不良,比如只做已經到執行階段的房產類不良。甚至有小的管理公司已經做到,投資資金隨時進入隨時退出,而且還保底收益的類理財基金的市場化操作方式。看到可操作空間較大,法制環境開始往好的方向走,行業也在規範化,越來越多的其他很多民間資金和團隊進入,比如有地產背景的,目的是通過不良低價獲取土地,甚至已經有很多團隊在做全國性的不良信息平臺,以及處置平臺。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對於互聯網平臺如何與不良結合,很多團隊已經在做。從個人接觸的層面上,現在還在試錯階段,不斷摸索。信息撮合平臺大都很難存活,尤其沒有足夠的流量導入,已有信息撮合平臺轉為處置投資平臺,更多的信息撮合平臺關門大吉。大體上民營的互聯網平臺除淘寶這類大的平臺外,其他資本實力不強的平臺不斷在“換血”。(國外的那些已經很成熟的處置方式,在國內未必會適合,類似P2P進入國內早已變得“面目全非”,畢竟經濟制度和政治體制不同,希望有這方面的同行前輩指導和交流)。

不管怎樣,在不良界,目前還沒有一家標杆性企業:四大依然是整個行業的領跑者,其中風格相對比較激進的是信達。但凡哪家企業說自己是龍頭企業,要麼是騙子,要麼吹牛不打草稿。

三、民間資產管理管理公司對銀行不良的處置

根據金融企業特別規定,銀行等國有金融機構不能批量轉讓個人不良。也就是說,政府資產管理公司,是不能從事批量個人不良處置,所說的從事不良資產投資,即企業不良債權的投資、處置。答的第一版時候寫的是關於“四大” 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包)處置方式,民間也有采取同樣的方式。作者意識到政府AMC的特殊地位所使用的方式,相對於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常規的處置實際中用到的很少,加上本人並未在政府AMC裡工作過,於是在後期的更新中抹掉了四大的方式。知乎上有很多關於四大處置的方式,有需要的去檢索查看。

具體的不良資產處置案例網絡上已經有很多現成的案例,自行去收集。之前作者在民企從事不良處置是銀行不良債權處置,並未涉及個人不良處置(個人不良可以去參看信用卡催收)。接下來粗略講整個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傳統處置常用方式及流程。

傳統處置方式:稱為三打,打包,打折,打官司;傳統處置流程在於整個不良資產投資重點在於掌控時間節點,何時做什麼事,在最佳的處置期限內做好基礎工作:比如,保證訴訟時效;延續執行期限,主要目的是增加談判籌碼。

具體分為:

(一)投資債權(包)之前的工作

1、在購買前盡調

投資債權(包)前會從銀行,拍賣行等機構那裡得到一些債權(包)的基本信息:包括債務地域,債務主體,債權法律狀態,債務本息等。對包裡一些價值較大的債權,賣方為吸引購買者投資有時也會列出該筆債權的亮點:債務涉及的債務主體工商信息,擁有的資產等等情況供投資者參考。

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拿到這些信息後進行初次盡調,通常方式是利用信息獲取成本較低的方式,網搜:工商信用網、法院被執行人查詢網......等了解債務主體情況,資產情況。對有人脈關係的也會詢問相關人。對於提供債權亮點的有時也會去工商局,房管局,土地局,稅務局,法院等機構核實相關信息。甚至會實地去債務人辦公所在地,工廠.....找工人,周邊居民等了解情況。

2 、購買前閱卷(合同,判決書等)評估

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初次收集信息彙總後對包進行評估,選出最有價值的幾筆或者十幾筆債權(一般是本金較大的債權),結合自身資源,按照過往經驗計算投入與產出,是否有投資的價值。如果有,會與賣方簽訂購買意向函,然後就可以去賣方那裡閱卷:即該債權當時的貸款合同、法律文書等。閱卷後再次對收集的信息彙總(收集信息方式後邊詳細見後實質處置階段),對資產包進行評估,決定是否投資購買。如果有投資價值,投資者付款買包,移交卷宗。

通常一個資產包裡有幾筆相對較好的債權,比如資產較充足,或者債務人經營中,或者法律狀態明朗....支撐整個資產包的價值,加上其他已破產企業的債權等,各佔比例視具體情況而定,資產包定價也隨之確定。

卷宗原件可以是由賣方保管也可是買方保管,或者第三方託管,雙方協商處理。涉及國有資產卷宗原件保管有相關規定,具體參看第四部分。付款通常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很少要求全款一次付清。通常是競買,也有少數協議轉讓,參看其他競標標的的方式,情況類似,圍標等等,過程不表。

(二)買債權(包)之後,進入實質處置階段

在確定購買之前也已經展開處置不良。除了重複買債權之前的的一些手段外,更加細緻的進行信息收集,當然購買債權(包)之前的盡調閱卷評估也會使用這些手段,並按照:編號,項目負責人,債務人,擔保人(保證人),本金,利息,所屬地區,法律狀態,訴訟時間,執行時間,銀行及經辦人,法院及經辦人,資產亮點,項目進展欄目等建立資產包信息庫。通常買包之後,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會在內部進行項目具體到人負責,持續跟進:

1、儘可能找到涉及債權的所有人:債務主體的董事,管理人,財務人員.......合同中的經辦人:銀行放貸人員,等等.......法律文書中當時的代理律師,出席人員,執行法官等.......當時拍賣資產的拍賣行,評估公司涉及人員等等。

2、去相關機構查詢,獲取更多債權信息:工商局調債務主體工商信息資料,去法院調判決書,執行書,去房管局土地局查固定資產,去稅務局查稅務,去銀行查存款......以及最新的法院,財政部,國務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檢察院等機構對不良處置出的法律法規等.......以及“衍生機構”,比如拍賣行,評估公司等,有時他們也會知道些信息。

主要目的就是知道足夠的信息,還原“故事”-----債務怎麼產生:是主體的經營問題,是當時結合銀行、法院做的假案,還是其他原因;找到可供處置的資產;處置資產面臨法律或者其他障礙;如何解決:是催收,還是重組......尋找法律、政策支撐等等。

3、找到資產以及解決方案後,資產管理公司動用一切合法合理手段和資源回現。

處置方式視該筆債權以下:債務主體情況(經營中、正準備上市、歇業、改制、破產等,社會背景)、債務主體管理人員背景、資產情況(有無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估值是否覆蓋本息等)、法律狀態(已訴、未訴、判決、執行、訴訟時效等)、當地司法環境、政策環境、造成社會影響......以及資產管理公司自身所擁有的資源等具體情況而定。每筆債權的複雜情況,幾乎沒有兩個相同的債權處置解決方案,但通常手段如下:

3.1、上門談還錢:

和解,對於債務人和債權人來說成本最低的方式。債權人直接上門找債務人,一般不會成功,畢竟欠錢未還到這份上是一種對立關係,有時可以通過中間人的方式達成和解。通常還會以債權人發催收函,稅務局,消防局等部門對其檢查,找新聞媒體曝光等輔助施壓,以及結合接下來的方式。

3.2 、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債權人自己通過走法律程序清收:

這種方式成本較高,是收益較大的債權才使用的方式,也是用來施壓的手段,建立債權人對債務人在當地的影響力。基於資產管理公司的員工大都有具有法律知識和處置經驗,自己動手去清收也可以降低成本。一般債務主體都是硬茬,這裡和司法系統機(法院, 檢察院,公安局等等)關接觸多點:有些可以恢復執行的恢復執行;有些還判決,走法院查封資產,判決執行;有些沒執行書的申請執行;該上訴的上訴,該追加的追加......遇到銀行債務人法院聯合起來做假案的訴訟,最能綜合體現一個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從業者能力。在市面上流轉的不良,一般在2012年前的大都有法院判決。

在走法律程序中,最大的困難在於執行,以及在尋找、查封、執行資產過程中,很重要一點就是避免走漏風聲,防止債務人提前轉移資產。實際上在整個不良的從購買前到完成回款歷程中都需要相關信息的保密。遇到債務人在經營中,有流動資產通常不會先上門談還錢,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執行回款。

打官司中,如何在法律框架體系內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是門技術活。這裡邊不深表,感興趣去網上查法院相關資產管理公司的案例研究,或者私底下交流。個人認為這也是鑑定一個從業者甚至資產管理公司能力法律水平的方式。舉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會以債權人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名義進行訴訟等法律行為,回收款項先打入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然後在轉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至於原因請去4裡面找相關法律法規。再比如:離婚案中,一方不打算分財產,於是通過方式對外負債將財產轉移,不管是債務人轉移資產還是債權人處置不良資產均會使用這種類似的方式。

法院對不良資產案件是一種擰巴態度:各方在最初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留有很多的操作空間,法院可以拒絕接受啟動該類案件,也可以大力推進執行案件。加上地方企業大都也與當地司法、警務系統有關聯,處置起來難度較大。

還有這裡可能會涉及到不易變現的固定資產評估拍賣等,實際上購買這些法院拍賣資產的人後期會面臨一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礙,比如債務人停留在房屋內不搬走;債務人的消失,有些手續無法辦理等。所以資產管理公司最喜歡遇到被執行人有流動資產:現金,股權這類,容易變現。

3.3 、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律師代理通過法律程序清收:

這種方式成功案例並不多,更多是出於獲取相關信息,建立司法系統關係,擴大債權人在當地的影響力,對債務人試壓等目的。因為當地律師事務所,他們在當地有足夠的資源和信息,所以有時將案件代理給律師處置不良。大膽的律師會全風險代理,但通常律師不會這麼做。有時律師只是簡單作為債權人與法院之間的中間人,建立一道保障各方的“防火牆”。

有時一些資產管理公司也會把處置工作外包代理給一些投資諮詢管理公司,諮詢管理公司的老闆大都也是從司法系統,律師所裡出來的人,所用手段與本文闡述方式差不多。

3.4 、轉讓債權:

也就是常見的投資方式:低買高賣,整包打折低價購買,通過尋找資產等方式增值,再拆分打小包轉手高於購買價賣掉。資產管理公司在沒有足夠資源或者信息處置起來困難債權,會轉讓給對該債權熟悉的人或者能夠從債權獲得利益的新買家。至於轉讓價格和資產管理公司購買時方式方法一樣,列出債權基本信息,資產亮點等等,既要保證自己的利潤同時也給新的買家留利潤空間。新買家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自己,律師,散戶購買者及其他購買者......

有些項目由於訴訟難度較大,拖的時間長,在立案後或者訴訟中或判決後或執行過程中......即會將債權轉讓給新買家,實現回現。

這裡提個案:比如一些地方債務,資產管理公司一直窮追不捨的通過各種方式要求還款,領導很頭疼,那麼有求於地方的第三方會很懂事的把該筆債權從資產管理公司手裡買過來。

轉讓的方式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在特殊的地位,基本是低買高賣躺著賺差價:比如銀行年底為修飾財務報告,在即將產生壞賬前將貸款打包託管給四大,銀行自己對此兜底,自己進行處置,年後再把貸款購買回來。這裡銀行僅是借四大的通道,達到自己降低壞賬率的目的。類似的地方政府也是這種操作手法。

3.5、 一些債權也可能資產重組,債轉股等。因涉及到具體案例,不再進行展開表述。可以去法院網站網搜相關管理公司公開的判決書來研究。或者其他已公開的書籍等資料學習。

3.6、也有其他非投資性行為的方式。比如,用破產債權進行避稅;從銀行購買不良,對價獲得相應的貸款;銀行與銀行之間,即機構與機構之間互相購買不良來出表,保證自己最大的收益及降低不良率等等非投資性行為的處置方式。

3.7、也有一直在努力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發理財產品。截至2015年10月,之前有8支證券化產品,從結果上看,個人認為一般,甚至不算嚴格意義的資產證券化。而隨著行業的發展,高層又在開始研究不良證券化的路徑。隨著網絡大熱,也在探索互聯網+方式,但本質沒多大區別。有提供不良信息平臺公司最後轉變為不良處置平臺公司,直接從事不良投資和管理。2015年,信達與阿里巴巴就宣佈的網絡銷售不良資產,在2014年初雙方就在醞釀此事。華融跟隨信達,在2015年12月份也與淘寶合作銷售。

傳統處理不良資產方式的核心是解決信息不對稱,找到能處置的資產:實物資產土地、房屋;有價值的虛擬資產股權應收賬款等等。進入存量期,不良資產處置急需尋找到創新的處置方式。

更多的情況是多種處置方式混合使用,大都是灰色手段,不排除個別資產管理公司使用黑色手段。

(三)財務處理

這塊本該第四部分簡要列出相關法律法規即可,但問的人比較多,也就單獨放第三部分來說。

一般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不良資產包時通常會新建立一個乾淨的項目公司與之對應,而項目公司性質通常投資管理公司或者諮詢公司,這裡財務處理空間較大,可以是投資管理諮詢費,應收賬款,對外投資收益等等。一般收款人可以是公司賬戶,甚至是個人賬戶,具體看債務人、債權人之間,以及法院之間如何溝通處理。走法律程序相關稅收參看第四部分中的法條。和解的話,正規的資產管理公司可能會開發票,這裡處理的會計方式可能相對來說空間較小,參看知乎上投資公司關於財務處理的方式,不深表。而如果是個人資產管理公司,操作空間是巨大的,甚至收據都不用開,個人收款。至於涉及避稅參看其他合理避稅,本質上沒多大區別。不良資產甚至被用來合法洗錢,所以主要是看投資者或者購買者出於什麼目的和能力,不良資產在這裡是個“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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