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程序和方法

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程序和方法

一、土地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範圍。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參考案例1:上訴人西北永新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馬俊祥等恢復原狀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終字第140號)中記載,“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是恢復原狀糾紛,但實際是因土地權屬爭議引起的糾紛,原告雖持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林權證》,但證載的四至界限並不清晰,且涉案土地權屬發生爭議後,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已呈文請蘭州市人民政府處理,但至今無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一)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的規定,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參考案例2:溫陽海與王佔國等排除妨害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13民終192號)中記載,“本院認為,上訴人為了證明自己就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承包合同書,但該合同書中的土地四至與其辦理的林權證所載的四至不一致。本案據此無法確認涉案土地四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二、土地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機制。

1、處理部門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以及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爭議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爭議案件。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國務院交辦的以及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當事人申請及受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係且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的,符合受理條件。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審查內容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收、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審查結果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三至三十條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係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5、不服調查處理意見的救濟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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