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被判賠5萬元,員工:我要10萬賠償金

相信經常看我文章的朋友們都知道,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想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麼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在職年限,支付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被判賠5萬元,員工:我要10萬賠償金

而如果勞動者本身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然而單位卻在即將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向勞動者表達了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那麼這個時候,單位就不僅僅是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簡單了,而是要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而已經在公司工作了6個月以上卻不滿1年的話,也是按照1年計算,至於入職不滿6個月的員工,則按照0.5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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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則十分簡單,只需要公司按照經濟補償金計算標註兩倍的計算方式就行。

講完了兩者之間的區別,我們來提一個問題,如果是員工自願向公司表達了不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雙方簽署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聲明書》,事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呢?

舉個例子

孫曉梅是深圳某公司的員工,2008年入職的時候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當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再次續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1年只2014年。

單位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被判賠5萬元,員工:我要10萬賠償金

2014年孫曉梅與公司的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出現了爭議,孫曉梅表示由於其個人原因,不願意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想繼續與公司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公司讓孫曉梅籤兩份《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聲明書》,表示是孫曉梅本人自願與公司續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與責任,均與公司無關。

簽完申明書後,孫曉梅再次與公司簽訂一份為期2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至2016年。孫曉梅本以為自己能夠一直與公司續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卻沒想到在第三份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收到了公司發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通知書上寫明,公司由於經濟發展碰到了困難,所以決定終止包括孫曉梅在內5名員工的勞動合同,孫曉梅收到通知書後,便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萬元,理由是公司未依照法律規定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判決結果

仲裁委審理後,駁回了孫曉梅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0萬元賠償金的訴求,裁決公司需支付孫曉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元,孫曉梅不服仲裁結果,決定起訴至當地法院。

單位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被判賠5萬元,員工:我要10萬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公司不與孫曉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從公司提交的《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申明》上可以看出,該申明是孫曉梅自己選擇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其事後在以未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追究公司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最後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孫曉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判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向孫曉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元。

總結

其實這個案子的判決並沒有錯在任何的問題,員工明確表明了不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願,自然也就不存在公司違法這麼一說。

單位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被判賠5萬元,員工:我要10萬賠償金

雖然不知道孫曉梅出於什麼原因,不願意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已經簽署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聲明書》的情況下,在反過來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這樣的訴求很顯然不會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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