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時,可能出現的四個“違法點”,涉及利益被徵收人要注意

國家進行棚改的目的是非常積極的,提高部分居住環境較差居民的生活質量,改善民生,同時可以兼顧性的完善城市功能與環境等等。國家高度重視棚改這一裨益民生的工作,百姓也普遍關注棚改事宜。目前來看,棚改徵收項目已成為徵拆項目中最為重大的一項,而對咱們百姓來說居住年齡超過了20年都有可能會遇到棚改徵收。然而,項目的大規模改造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由一兩個部門就能完成。這其中,就會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拿棚改之名行違法之事,使得百姓的利益受損。下面就給大家介紹,棚改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四個“違法點”,涉及利益被徵收人注意避開。

棚改時,可能出現的四個“違法點”,涉及利益被徵收人要注意

一:所涉項目、徵收房屋明顯不屬棚改性質

棚改項目原則上來說只針對城市的國有土地進行,農村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是不應以該名義來進行的,當然已被納入城市規劃範圍的城中村項目除外。實際操作中,存在不少的肆意擴大棚改徵收範圍的行為,比如說將城邊村、城郊村集體土地上的新建建築也納入棚改徵收範圍內。這種肆意亂徵的做法明顯是行政目的不當的錯誤做法,更重要的是它極有可能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違法徵收行為。

從具體樓房上看實際操作中存在將新房視作棚戶區予以改造的做法。事實上,並不是所有房齡超過20的房子都屬於棚改範圍內,有些房子房屋質量、消防等狀況良好,並無隱患存在,並不涉及“棚戶”所規定的任何情形。以房齡來界定棚戶,並對其實施改造,這是錯誤的。對於這類徵收亂象,被徵收人有權申請司法救濟以撤回房屋徵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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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徵收評估時點嚴重“錯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明文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然而實際過程中卻存在這樣的情形,項目因長期拖延而遲遲不作出徵收決定,等到好幾年後,此時房價已大漲,而作出的補償決定卻仍按照之前的“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以當時的房價為標準,這對被徵收人來說明顯是不公平的。對於應項目拖延而致使的房價上漲與法律規定於被徵收人而言形成的矛盾,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承擔責任。若徵收人任意為之,被徵收人可起訴徵收補償決定,要求重新做出補償決定以爭取合理公平的補償。

三:補償安置項目“缺項”

法律規定被徵收人有自由選擇補償方式並獲得公平合理補償的權利。因而那些變相剝奪被徵收人選擇權與補償項目從未侵犯被徵收人權利與權益的行為,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不安排產權調換,只允許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領取購房券;安排產權調換,卻無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遷的選擇;對於營業性用房,以安置房為現房為由不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費用等等。

棚改時,可能出現的四個“違法點”,涉及利益被徵收人要注意

四:以“拆違”“解危”之名達到降低拆遷成本的目的

棚改進行時,還會存在一些行政目的不當的違法現象,比如將被徵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建、危房,再對其進行拆除。需要注意,被徵收人的房屋一旦認定危房、違建成立了,到時候能獲得的拆遷補償會大幅減損。房屋如果被納入了棚改徵收範圍內,那麼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與程序去對其進行拆除與補償,拆違式與解危式的拆遷方式需要從棚改徵收過程中剔除出去,這樣才能真正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而被徵收人一旦收到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解危通知,要及時走法律程序來維權。

以上就是棚改進行時,可能會出現的四種違法現象,涉及利益被徵收人注意避開。事實上,不僅是棚改項目,幾乎每一起改造類徵收項目中,會直接嚴重影響到被徵收人利益的行政決定就是徵收補償決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違法情況,若不撤銷該決定,最後房屋極有可能會被強行拆除,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大家要善於判斷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並善於阻礙強行拆除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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