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檢察院2020年第10期

一週檢訊|福州市人民檢察院2020年第10期

一 周 檢 訊

△最高檢發佈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全市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疫情防控刑事犯罪。

△市檢察院會同市中級法院建立民事行政檢察和審判人員相互學習交流機制。

△福清市檢察院依法對兩名臺資企業負責人以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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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最高檢發佈第五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冒充“歸國富豪”謊稱能代買“3M”口罩的顏某詐騙案,通過微信發佈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的陳某某涉嫌詐騙案,冒充任課老師混入學生家長QQ群發佈虛假培訓通知騙取培訓款的李某某涉嫌詐騙案等5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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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檢察機關嚴格落實最高檢防疫期間辦案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嚴厲打擊破壞疫情防控刑事犯罪,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訴涉疫情刑事犯罪

案件31件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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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檢察院會同市中級法院聯合印發《關於開展民事行政審判人員和檢察人員相互學習交流的實施辦法》,在全市兩級法院民事行政審判部門和兩級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建立人員相互學習交流機制,每年組織1至2批次,每批次學習交流時間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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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檢察院在辦理某臺資企業負責人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中,啟動涉民營企業會商協作三項機制,依法對兩名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不起訴決定,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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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114條。

該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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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檢察院 辦公室(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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