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你遇到的勞動爭議問題在裡面嗎?

自2020年2月10日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團隊採取在家線上辦公接聽全國各地電話或者網上諮詢以來,接到諮詢相對較多的是關於勞動爭議方面的問題,比如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用人單位要裁員,自己在被裁員名單內怎麼辦;受疫情影響,想要等疫情結束後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會不會有影響、在工作中被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死亡,老闆說這是病死,不給補償合法嗎?等等。


今日根據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相繼出臺的包括延長春節假期、延遲復工日期、穩定勞動關係的相關政策文件,就疫情防控期間可能出現的勞動關係、工傷處理、工資待遇等法律問題,作一下彙總解答。


疫情期間你遇到的勞動爭議問題在裡面嗎?
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
I.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該規定,當前防控新型冠狀肺炎,屬於“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由此形成的休息時間應該屬於休息日。
故春節延長的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應屬休息日,此期間未正常上班的勞動者應正常發放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中採用遠程在線方式進行辦公的,也屬於工作。
II.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返崗工作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參照人社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二、(一),三、(四),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主動與勞動者溝通,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以及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

因受疫情影響勞動者不能按期到崗或用人單位不能開工生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加班調休或預借探親假等,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崗位,也可以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視為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
疫情期間你遇到的勞動爭議問題在裡面嗎?
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
III.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IV.罹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人社部等《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於妥善做好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0]6號)。要求準確把握烈士評定(批准)範圍,在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承擔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病原檢測以及執行轉運新型冠狀肺炎患者任務等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以身殉職,或者其他犧牲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批准)條件的,應評定(批准)為烈士。
軍地有關部門要妥善做好烈士評定(批准)申請和受理審核等工作。地方人員根據《烈士褒揚條例》規定評定,其中各地統一組織赴湖北的醫療救援人員犧牲的,由派出人員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評定;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軍隊人員和軍隊聘用的社會人員由軍隊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對於被評定(批准)為烈士的,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好撫卹優待政策。
疫情期間你遇到的勞動爭議問題在裡面嗎?
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
V.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對於因上述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也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VI.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用人單位能否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需要用人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具體分析,並依照法定程序妥善處理。

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VII.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三條,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你遇到的勞動爭議問題在裡面嗎?如果遇到了棘手的法律問題不知如何處理時,可以與您身邊的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取得聯繫,冠領律師事務所為您保駕護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