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公司要裁員,當然優先裁掉行政等非關鍵崗位的員工。
裁員歸裁員,但老闆卻指示人事,儘量讓員工主動離職,因為公司不想付補償金。
我最厭惡這樣的公司,最厭惡變相逼迫員工自動離職的行為。
我之前的職業生涯,也曾碰到過兩次企業裁員情況。
一個是2001年,美資企業,受911的影響,業務斷崖式下滑,企業為自救,宣佈裁5分之1的員工,以試用期員工為主,不過都給了補償。
一個是2008年,某合資企業,為了控制成本,拿一批級別較高的員工開刀,但是做法上欠妥,讓他們轉崗或乾脆待崗,並設定了考核期限,變相迫使部分員工主動離職。
有的人說,員工為什麼不利用勞動法維權呢?
- 法律意識淡薄
- 單個個體力量單薄
- 耗不起,耗不過企業,維權週期長
- 不到萬不得已,不想和企業撕破臉
而企業恰恰是抓住了員工的這些心態,悲哀!
而員工不外乎下面的選擇:
- 通過一定方法(比如維權等)繼續留在該公司
- 拿到賠償離職
- 自動辭職無賠償
其實一旦你在企業中遇到這樣的情況,無論你通過什麼樣的途徑,再繼續留下意義就不大了,走的話,關鍵點就是在賠償這裡。
建議如下:
和公司認真談談,畢竟之前你為公司付出過,如果能談妥,拿到賠償,好聚好散,那是最好了。
當然,如果賠償金不是很多,或你不在乎,那乾脆就自動離職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而最壞的打算就是維權,如果要維權,那一定要收集好各種證據,做好心理準備。
說真的,不到萬不得已,誰願意勞動仲裁?員工永遠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