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法院 | 由一起工程糾紛引發的“原告變被告、被告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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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很多時候,複雜的不一定是案子,比案子複雜的往往正是人心。看似平平無奇的案子,審理過程中要歷經許多波折,而大部分的困難都不是專業問題,判決書裡永遠看不到的是案件背後,雙方當事人劍拔弩張、故意鬥氣的種種......近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審理結案了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案件歷經“原告變被告”、“被告變原告”,最終經過法官的多次溝通,釋法明理,反覆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之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

平南法院 | 由一起工程糾紛引發的“原告變被告、被告變原告”

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19年12月13日,被告覃某將桂平市某鎮某大酒店內一樓和五樓牆面和頂面的裝修工程發包給原告,並與原告簽訂了《工程吊頂裝修合同》,合同約定施工面積約為1288㎡,線條約為1000米,總工程價為58500元,按實際施工面積結算工程款,工期35天。合同對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如下約定:

1.乙方(原告方)每完成吊頂100平方米,甲(被告方)必須撥付5000元的進度款給乙方,工程完工後,甲方按實際吊頂、線條面積計算工程款給乙方,工程驗收合格後,3天內結算並付清所有工程款;2.甲方在約定應付款日期不付款是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施工,並解除合同,驗收合格未結清工程價款時,不得交付使用。

2020年1月15日,被告基於其自身原因要求原告遲延安裝部分工程,並告知原告收到指令後再對剩餘部分進行施工。此時原告已經完成了工程量的97%,工程款合計58500元,被告應按97%的工程量支付進度款58500元給原告。被告驗收了該工程,截至2020年1月23日止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15000元給原告,被告還應支付工程款43500元給原告。原告曾多次催討,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未付。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約並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於是,向平南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43500元,並申請了財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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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被告覃某收到起訴書後反而提出反訴,被告變原告。

反訴原告覃某向平南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反訴被告賠償因遲延完工違約行為給反訴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計算標準:每日800元,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某大酒店一樓及五樓的吊頂裝修工程全部竣工為止);

2.判令反訴被告承擔反訴受理費。

理由是:2019年12月13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了《工程吊頂裝修合同》,由反訴被告承包桂平市某鎮的某大酒店一樓及五樓的吊頂裝修工程。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為30天,即反訴被告於2020年1月12日前完工並交付反訴原告使用,但工期屆滿,反訴被告僅完成酒店一樓的吊頂安裝任務,酒店五樓吊頂裝修任務至今未完成。

同時反訴被告惡意討要裝修款,要求解除合同以拖延反訴原告。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沒有按時交工,不能將合格的裝修工程交付反訴原告使用,故反訴被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討要裝修工程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相反,由於反訴被告遲延交工的違約行為已經給反訴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參考未交工酒店同等樓層營業額,反訴原告每日至少損失800元以上。

故反訴被告應從約定的交工時間即2020年1月12日起至裝修工程實際完工之日止,每月賠償反訴原告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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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經平南縣人民法院法官查明事實,瞭解到雙方故意鬥氣的情況後,多次溝通,釋法明理,反覆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

被告覃某與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自願解除雙方於2019年12月13日簽訂的《工程吊頂裝修合同》;

二、

被告覃某自願於2020年4月2日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15萬元給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

三、

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四、

反訴原告覃某自願放棄全部反訴請求;

五、

該訴案件受理費888元,減半收取計444元,財產保全費470元,合計914元(原告已預交),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自願負擔;

六、

反訴案件受理費980元,減半收取計490元(反訴原告已預交),反訴原告覃某自願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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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來源:謝勝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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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仲權 陳慧霞

審核:李永生

編輯:潘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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