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筆記」西塞羅的法律思想

西塞羅,(馬爾庫斯·圖裡烏斯·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是羅馬著名的政治家、演說家和法律思想家。他的著作以18捲袖珍本的形式出版,涉及法律、哲學、政治學、倫理學、修辭學、教育學等眾多方面,其中代表其法哲學成就的是《論共和》、《論法律》。

在法哲學領域,西塞羅繼承並弘揚了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一方面將自然法思想貫穿到對國家、政體以及實在法的論述之中,為羅馬官方政治法律實踐奠定了理論基礎,對於希臘法哲學思想的羅馬化做出來開創性的貢獻,從而在精神氣質和學理根基上極大地影響了後來的羅馬法學;另一方面,正是藉助他天才式的語言和文風,自然法理論的基本面目的得到了卓越的表述,為後世西方自然法學術傳統的發展演變提供了源頭性的重要文本。

「讀書筆記」西塞羅的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

(一)自然法

(1)自然法是正確的理性。西塞羅認為世界是神靈和人類共有的社會,神靈和人類共同擁有理性,因而在他們之間存在法的共同性。因此存在兩種法:神靈的或永恆的法和人民通過的法。自然法作為統治宇宙萬物的法律,即是正確理性的體現。

(2)自然法的性質。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是不可改變的法律,它適用於所有的時代,產生於任何成文法之前。產生於任何國家形成之前。

(3)自然法的特點:普遍性、永久不變性、不能取消、不能廢止。

(4)自然法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恭敬尊長、尊重神祗、盡忠報國、孝敬父母、知恩報愛。概言之,就是"忠誠"。自然法是辨別善與惡、公正與不公正、光榮與恥辱的標準。

西塞羅從鼓勵和禁止兩個方面區別兩種自然法:一種適用於未受損傷的自然法,另一種適用於受損傷的自然法。

(二)制定法

制定法即人們制定的法律。西塞羅認為不是所有的成文性質的法律都叫法律,在他心中真正的法律必須是符合三個標準:i與自然法符合的法律;ii能夠區分正義與非正義界限的法律;iii對善良的事能夠予以捍衛的法律。他認為制定之所以有效力,不是因為它是法律,而是因為制定者的特權和理性。

(三)自然法和制定法的關係

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制定法必須接受自然的指導,其合法與否要依自然法判斷。同時,制定法也要符合神明的靈智,因為神明的靈智是最高的法律。他強調,所有的人既要遵守和服從自然法、神法,也要遵守和服從制定法,因為三者是統一的。

(四)宗教法

在羅馬共和國時期,宗教在人們生活中已經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西塞羅的法律觀也不可避免的打上了宗教的烙印。他號召人們"一切事物均是由神明們統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們的決定和意識而改變";他還提出一系列類似宗教法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祭司具有很大的權力,對司法進行直接干預,也表明了羅馬的宗教法正向世俗法轉變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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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及政體理論

(一)國家的定義、起源、特點

定義:西塞羅在《論共和》中明確定義了國家,他說"國家乃是人民之事業,但人民不是人們某種隨意聚合的集合體,而是許多人基於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合起來的集合體。這種聯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於人的軟弱性,而在於人的某種天生的聚合性。"

起源:他的國家理論是以其自然法理論為基礎建立的。因此,雖然西塞羅認為國家源於人們的協定,但他並不是在強調契約思想,而是與其自然法思想保持一致,強調由於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才使人們結合在一起,建立起這樣的一個共同體。

國家的四個特點:(1)國家乃是共同結合起來的集體,是一法人團體,而不是任何其他的集團;(2)國家權力來自人民,而不是來自上帝或其他神;(3)國家乃人民的事業,國家依法對人民進行統治;(4)國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是維護正義,物質目的就是保護公共利益。

(二)政體形式

在政體理論上,西塞羅大體沿襲了亞里士多德對政體的分類,但他更推崇混合政體。他逐一分析了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種單一政體的缺陷,指出三種單一政體總會處於不穩定狀態,這樣便難以實現共同體的目的。君主制下,其他人都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協議之外,即使有"一個非常公正、明智的皇帝,仍不值得特別追求,因為它僅由一個人的意志和權力管理";貴族制下,"民眾未必能享受自由,當他們被剝奪了參與任何公共協議和權力的可能時",即使選舉出傑出的公民非常公正的治理,人民的這種地位在某種程度上仍然類似奴隸;在民主制下,"當一切都按照人民意願進行,不管它是如何公正和溫和,但公平本身仍然不是公平的,既然不存在任何地位等級",就像雅典,"儘管一切事情均由人民討論和決定,但由於他們沒有一定的地位等級,因此他們的城邦也沒有能保持住自己的榮耀"。

混合政體:"將這三種形式混合而成的那種形式比它們每種都好。"這樣以來,混合政體將君主政體中"恩愛"、貴族政體中"智慧"和民主政體中"自由"集於一身。

西塞羅認為,這種混合政體可以通過"法權的適當分配"手段來實現國家政體的穩定和公平。具體地,在混合政體的主要機構設置中,羅馬執政官、元老院議會和平民保官三者形成了相互制衡與平衡的權力,避免了單一政體中易出現的種種隱患。這種國家權力制衡的思想已經讓人們看到了憲政和法治的雛形,對後來三權分立政體的建立也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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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羅馬共和國的國家機構

(1)執政官

i他強調設立執政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沒有官員的智慧和盡心,國家便不可能存在"。ii他強調國家法律要合法的官員執行,權力的行使要依自然的理性,不得濫用。官員的權力應是合法的,公民應順從地、無異議地服從它。iii官員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其行使不能超出人民授權的範圍。iv所有官員都有占卜權和審判權。v主張設立執政官、審判官和裁判官,戰時他們擁有1最高權力,不服從任何人,人民的福祉對於他們即最高法律,他們頒佈的一切命令都是合法的、有效的。vi任何人不得在10年內擔任同一官職;官員任期5年,不得連任。

(2)元老院

i元老院由官員組成,有占卜、立法之權,它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它有權任命官員、派遣使節、發佈作戰命名。ii元老院不應作出不公正的決定。元老要精通公共事務,完美無瑕,成為其他階層的榜樣;行為不端者,不能留在元老院。iii元老院受檢察官和護民官的限制。

(3)人民大會

人民大會是羅馬國家的權力機構,凡是公民都可以參加。它決定羅馬國家一切大政方針,包括宣戰、推舉執政官、制定法律以及核准死刑等。

(4)護民官

由平民自己推舉出10人組成。他們反對強暴,保護平民。他們作出的決定和提出的法案對平民均應有效。護民官神聖不可侵犯,有權主持元老院會議。

(5)監察官

由2人擔任,任期5年,監察官維護法律的純潔。

西塞羅強調,"有節制的和諧的國家體制可以通過法權的適當分配來維持"。即一切國家機構,一切官員都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必須依法行使權力,不能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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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的起源及定義

(1)他認為法律源於自然,應從自然中去尋找法的根源。"法律是根據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對正義和非正義的區分,人類法律受自然指導,懲罰邪惡者,保障和維護高尚者"。他還說"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總之,西塞羅將法律同人的本性、理性和神明的靈智統一起來,把法律看作是"最高理性""神明靈智",法律代表公正,不公正不能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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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原則

(一)平等原則

西塞羅認為,人是神創造的,在神面前人是平等的。因此,人的權利也就應當平等地得到保護,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也就是說,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平等的,否則就是違反自然法,而自然法又是不可違背的。

(二)公開原則

西塞羅主張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應該公開,極力主張 取消表決秘密的法律。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

在論述官員收受賄賂應受懲罰時,他提出了應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該授予罪行相適應的懲處,以使每個人受到與自己的行為相應的懲罰——施暴處以死刑或剝奪公民權,貪婪處罰金,貪圖功名處以辱沒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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