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補償計算、員工本人原因解除等問題解答。

1、經濟補償金是按照應發,為啥說請假扣款的也應算在裡面?

答:計算經濟補償金,是按照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作為補償基數,12個月中包含員工請事假扣款的月份,扣除的工資額並不計入。

2、補償金要按12個月平均應發工資算麼?

答:按照應發工資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3、補償費用 員工可以要求什麼時間節點支付嗎?辦完離職手續 就要求支付合理嗎?

答:企業可以在員工交接工作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現在辭退員工 前12個月的費用 2.3.4月份只發百分之多少 沒有全額髮放 平均工資怎麼算?

答:《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前12個月中,應包含全額與非全額支付的月份,不應跳月計算。

5、勞務協議終止還用支付補償金麼?

答:勞務協議適用合同法與民法,不適用勞動法,補償金根據雙方協議約定的內容執行。

6、如果員工不接受工作調動,可以解除麼?

答:調動工作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員工不同意的,直接解除的法律風險很大。建議企業通過崗聘分離的方式管理,勞動合同中的崗位明確是銷售崗、運營崗或技術崗等,再簽訂聘任協議,比如聘任為銷售經理,聘期1年。通過這種管理方式,不讓崗位僵化,做好人與崗位的匹配。

7、請問員工沒辦離職手續就不來了,可以暫時不發工資嗎?

答:可以不發工資,但HR要第一時間通過郵箱、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並記錄留痕,如果員工仍然沒有回覆,可以發送《員工返崗通知書》,達到嚴重違紀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員工沒有提供勞動,無需支付工資。

8、員工正常打卡,中途不在工位,怎麼解除?

答:如果要按照嚴重違紀方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嚴重違紀的行為,比如書面警告兩次,屬於嚴重違紀行為等,而且要有充足證據,保證程序合法,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9、如果員工不接受警告,即不簽字,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嗎?

答:首先企業規章制度要健全,比如兩次警告後,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企業發出書面警告,員工不簽字的,可以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如:書面警告的送達告知,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執行,員工不簽收不影響處分措施執行。

10、員工請整月事假,主動申請不買社保,可以協商同意嗎?

答:事假期間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內,社保應正常繳納,員工主動申請不購買社保的,企業也要按規定繳納,不建議停繳。

11、員工名下有其他註冊公司,這個是否可以視為員工兼職,是否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

答:勞動合同法中對兼職的定義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員工名下注冊公司為由直接解除,不一定被支持,很可能判定成違法解除。

針對員工兼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理解為兩個方面:一是在職期間建立勞動關係且對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二是經用人單位提出,仍然有兼職行為的;

12、入職五天,員工主動離職,已辦理手續可否協商不結算五天工資?

答:員工正常出勤打卡,並提供勞動的,應該正常結算5天的工資。不結算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員工可以主張因拖欠工資導致被動離職,申請經濟補償金,企業不僅要支付5天的工資,還要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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