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師說法:原告可以在撤訴後以同一事實與理由重新起訴或上訴嗎?

案例背景:

某地政府實施道路拓寬工程,需要對臨近街道的王某家的房屋進行徵收。在與政府商議房屋徵收事宜時,王某和政府就徵收補償事宜產生了較大的分歧。後來,王某見政府遲遲未調整徵收補償方案,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可是,王某聽了朋友的勸告,打算先通過行政複議來解決,很快就撤回了起訴。後來,王某申請了行政複議,但是複議結果並不理想。王某又打算再次提起訴訟,可是有人說不能以同一個事實和理由多次起訴。那麼,王某究竟是否能再次提起訴訟呢?

中師說法:原告可以在撤訴後以同一事實與理由重新起訴或上訴嗎?

如果王某是以房屋徵收糾紛中的事項再次提起訴訟,則法院有權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王某是因不服法院准予撤訴的裁定而提起的再審申請的,則法院應該受理。對於下列兩種情況,原告在撤訴後仍可以同一事實與理由重新起訴或上訴:(1)因訴訟費問題被視為撤訴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2)上訴人自願撤訴後,在上訴期限之內又重新上訴的。本案中,王某曾以應先行申請行政複議為由申請撤回起訴,此時,法院准予撤訴,王某隻能就該裁定有誤提起再審,不能就同一行政行為重新起訴。

中師說法:原告可以在撤訴後以同一事實與理由重新起訴或上訴嗎?

中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中師說法:原告可以在撤訴後以同一事實與理由重新起訴或上訴嗎?

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在撤訴以後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如果原告是對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准予撤訴的裁定不服或者認為其有錯誤的,則可以提出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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