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房產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處理?

每日說法:房產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餘小姐與張先生於2014年結婚,婚後餘小姐父親出資買房,房產登記在餘小姐和父親兩人名下,其中餘小姐佔1%,餘小姐的父親佔99%,房貸的貸款人為餘小姐。2017年5月,餘小姐已感情不和為由向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張先生同意離婚,但提出登記在餘小姐與其父親名下的房產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先生主張該房產1%的產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對於該房產的分割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不予審理,並告知張先生另案提起析產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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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離婚案件,法院一般不會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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