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典型案例」這個人拒不履行執行擔保義務,被判刑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有些被執行人的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然而有些人,有錢也不還款

這種行為就可能觸犯“拒執罪”

拒 執 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执罪典型案例」这个人拒不履行执行担保义务,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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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拒執罪作出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便構成犯罪。

進一步瞭解“拒執罪”

「拒执罪典型案例」这个人拒不履行执行担保义务,被判刑了!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6日,長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楊某傑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石某欠款98500元,並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後,楊某傑未履行義務。石某於2013年8月6日申請強制執行,長汀法院立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楊某傑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2014年9月3日,長汀法院對被執行人楊某傑實施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間,被執行人楊某傑與申請執行人石某於2014年9月10日達成分期履行債務的和解協議,楊某同意為其父親楊某傑擔保該債務,並同意法院追加其為被執行人。之後楊某傑及楊某僅歸還石某2000元。2017年3月22日,石某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同月29日,長汀法院作出裁定凍結、劃撥楊某的銀行存款,查封、扣押楊某名下的小車,並進行公告送達。同年7月24日,長汀法院又作出執行裁定,責令楊某將其名下的小車交長汀法院處置。同年9月14日,長汀法院將上述三份執行裁定書留置送達給其家屬。但直至2017年10月17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楊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也未將傳祺小車交法院處置。另查,截止2017年5月11日,楊某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尚有餘額15202.76元。

長汀法院於2017年9月29日以擔保人楊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於2017年12月27日對楊某實施刑事拘留,並將其所有的小車一併交長汀法院扣押。楊某到案後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委託家屬於2018年1月9日履行了執行義務的全部內容,取得申請執行人石某的諒解。長汀法院根據公訴機關指控,以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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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擔保人楊某在執行過程中為被執行人楊某傑提供擔保,在被執行人楊某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保證人楊某也不履行保證義務,並在案件執行期間拒不交出小轎車,且有銀行存款,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案不僅追究了擔保人刑事責任,償還了所有債務,也給其他擔保人警示:“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擔保人拒不履行執行過程中的擔保承諾,也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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