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訴訟策略來了,不參加「訴前調解」贏了也要買單?

律新社特約主筆|東方文青

訴前調解最近成了新熱詞!最高院出臺了相關文件予以規定,一些地方法院也已著手對訴前調解進行規範。

很多律師調解中心成立,積極對接更多調解事務。律新社特約觀察員作為行業專業人士,分析了訴前調解“魔力”,調研並約訪了多名資深律師,多角度聽取他們的專業意見。

把訴前調解這份舊題材寫出新內涵,律師們,你們準備好了嗎?

以盛開的粉色百合花為封面圖的一沓精緻卡片被擺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立案大廳的資料架上,卡片的溫馨與法院的肅穆形成鮮明對比。它是海淀區法院立案庭設計的《婚姻家庭糾紛訴前調解建議書》。除了粉色卡片,北京海淀法院立案庭還製作了“藍色信紙”——致當事人的《訴前調解建議書》。

從顏色這個細節上,北京海淀法院立案庭已有意突出訴前調解的“柔軟”——正如《建議書》中所說:“如果協商和調解能夠代替庭審的爭辯與判決的強制執行,您為什麼不嘗試一下呢?”

訴前調解並不是一個新事物,但近兩年尤其受到各方重視。這與立案登記制改革有密切關係,自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全國法院立案登記數量大幅度增加,其中互聯網知識產權糾紛、供暖及物業合同糾紛、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等糾紛更是呈井噴式增長。空前的審判壓力讓法院有更大的動力將訴前調解推進下去。

新訴訟策略來了,不參加“訴前調解”贏了也要買單?

牽一髮而動全身,當法院對訴前調解愈加重視,對於律師來說,這意味著什麼?

這意味著為律師開闢了更加廣闊的領域。律師的戰場,不僅在唇槍舌劍的法庭現場,也在看不見硝煙的庭前。律師的工作,不僅是為當事人贏得訴訟,也要將矛盾消滅於無形。律師的智慧,不僅體現在庭審中的隨機應變,也體現在訴前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大利益。

從前的訴前調解,被視為走過場、和稀泥。如今,它被賦予了新使命,既要維護社會的和諧,又要追求最大限度的公正。訴前調解不再是可有可無,律師扮演的不再是老孃舅。

一個沒有硝煙的戰場,律師們,準備好迎接了嗎?

勝訴者“買單”——訴前調解的“魔力”

印象中,民事訴訟費用由敗訴者“買單”(支付訴訟費用)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法律也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但今年5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案例卻“顛覆”了這一認知,法院判決由勝訴方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這不僅為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提了醒,也為律師採取訴訟策略提供了新思路。

這一案件的大致情形如下:

於某與符某(海南籍)同在東莞市虎門鎮某農產品批發市場從事經營活動。2017年6月於某以償還借款為由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符某。在辦理立案手續時,於某稱符某因欠債逃匿,已失去聯繫,未向法院提供符某的聯繫方式,並以此為由,拒絕參與法院組織的訴前調解。承辦法官只能將相關法律文書郵寄到符某的海南老家。後文書輾轉到仍在虎門的符某手中。符某接到文書後聯繫承辦法官,稱自己一直與於某在同一個批發市場經營生意,常用電話也未曾欠費停機。

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符某依法應償還於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於某故意隱瞞符某的聯繫方式,可以參加法院組織的訴前調解但拒絕參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於某對此應承擔責任。法院酌定增加於某應負擔法院訴訟費的比例,判決案件訴訟費2450元,由於某負擔1638元、符某負擔812元。

要求於某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其中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多承擔訴訟費。

該案為上述意見實施後,我國法院運用訴訟費槓桿,對這類當事人實施“懲罰”的首宗被公開披露的案件。

訴前調解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受理前,法院動員、勸告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在傳統民事訴訟中,調解基於自願而進行,是否參與全憑當事人自己決定,不參加調解不會對判決產生任何影響。然而,社會不斷在變化,法院的審判功能也逐步發生變化,司法資源需要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合理配置。

長期以來,解決糾紛的重任落在法院身上,通過法院開庭審案成為解決糾紛最重要的方式。但隨著社會逐步轉型,訴訟案件數量激增,矛盾日益複雜,當事人訴求呈現多元化趨勢,訴訟的侷限性和司法資源的緊缺性逐步顯現。為適應解決多元糾紛的需求,法院對調解、和解工作越來越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撰文指出,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國家的責任和義務就是將各種訴訟以及非訴糾紛解決渠道打通,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方式解決糾紛。

小貼士:

目前各國均開展了對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其中一種普遍趨勢是:鼓勵當事人使用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以訴前調解為代表的訴訟前置程序的設置符合民事訴訟制度這一改革的要求。

律師說——庭前調解制度設計需完善

訴前調解雖然並非新生事物,但被法院大範圍運用時間還不長,制度還非盡善盡美。對於訴前調解,律師們有著各自的看法。

北京隆安律師所合夥人律師劉輝認為,一些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無非一些家庭瑣事,但往往因矛盾激化無第三方協調而走進法庭,歷經一審二審,最後造成各方身心俱疲,消耗了大量時間和財力。有些案件,只要有調解力量介入,就容易達成雙方都滿意的協議。

目前,基層法院案件較多,工作強度大,如果僅通過庭審處理不太可能保證每個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通過訴前調解機制,不僅可以緩解法官的工作壓力,還能夠保障案件質量。據經驗,對於家事案件和一些簡單的民事案件,只要法官多費一點時間,只要律師多費一點口舌,一個案件就完全有機會調解成功。經過調解結案的案件,雙方當事人不至於徹底傷了和氣,對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和諧、促進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但也有律師向我們展示了目前訴前調解制度的另一面,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姚衛芳律師向我敘述了一個她親自辦理的案件。

姚律師作為原告代理律師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要求立案前先進行調解,並確定了調解日期。調解當日原被告及其代理律師均準時到場,但法官未到,僅一名書記員持兩份訴狀副本遞給被告,要求被告看完後簽字同意調解。被告當即表示不同意調解,書記員遂要求姚律師去立案庭立案。這樣一來,待開庭還要再等一個月左右時間。類似這樣一個簡單的案件,經歷了兩個月時間才真正開始解決。

姚律師認為,訴前調解是一項很好的制度設計,但應加以完善,對調解的原則、程序、時間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只有制定出相應的實施細則,訴前調解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

法院在行動——讓訴前調解真正有用

訴前調解已經成為了一股“潮流”,不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文件予以規定,一些地方法院也已著手對訴前調解進行規範,力圖細化制度,增強可操作性,讓這一制度能夠真正被“用起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新訴訟策略來了,不參加“訴前調解”贏了也要買單?

早在2010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為規範和加強訴訟前的調解,印發了《關於訴前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除法律規定不得進行調解的外,所有的矛盾糾紛一般應當經過訴前調解。對於婚姻家庭,數額較小的民間借貸等12 類糾紛在立案前應當先行調解。對於這12類糾紛,當事人書面表示不同意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引導和釋明。

廣東省從2011年開始探索建立訴前聯調機制,在當事人立案之前,由法院牽頭與相關行政部門、人民團體、行業組織等組織聯合調處,將民事糾紛解決在訴訟程序啟動之前。當事人可以就通過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向法院申請確認該調解協議的效力,並由法院做出確認裁定,從而賦予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效力。

上海在訴前調解上也走在全國前列。2016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律師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的若干意見(試行)》。與其他地方相比,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措施顯得更加具體―鼓勵雙方律師庭前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對於庭前達成和解、調解協議的案件,法院當日予以審查確認,三日內出具法律文書。

附——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流程圖

新訴訟策略來了,不參加“訴前調解”贏了也要買單?

律師何處去——庭前調解開啟律師訴訟新策略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各地的法院的實踐均表明,訴前調解已為法院越來越重視,在訴訟過程中必將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因此,作為律師,需要適應這一趨勢,採取新的訴訟策略,利用庭前調解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聶曉東律師提出了庭前調解的基本思路。首先,時間上不能有間隙,要講求效率。如一次調解不成,當事人可能會產生各種想法,有的當事人會到處拉關係、說情,有的當事人本想解通過調解解決問題,但由於一次調解不成,周圍人可能會對其通過調解解決問題的方式表示質疑,當事人不願繼續進行調解。這些無疑給調解糾紛帶來莫大的麻煩。所以調解時不能“放虎歸山”,要連續作戰,一氣呵成。

其次,調解達成協議後,要立即製作調解書,當面送達,讓雙方當事人簽字。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調解達成了協議,不及時送達調解書,一方當事人一旦有其他想法便會反悔,使調解前功盡棄。律師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事前製作統一格式的填空式的簡易調解書,只需要填寫上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案由、權利義務事項即可,這種方法簡單省事,有利於及時結案。

還有一些律師認為,可以參考美國的訴前調解策略,在訴前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美國律師在接手案件後最基礎的工作。無論是原告方律師,還是被告方律師,都會首先收集證據,並根據和本方當事人的基本要求對案件的勝訴機會和敗訴風險反覆評估,據此提出和解方案。

實踐中,風險評估的結論往往與法院的最終判決十分接近,因此,絕大部分案件都有必要進行前期風險評估。以損害賠償案件為例,律師進行風險評估時最關鍵的一步,是估算出案件損害賠償金額的最大數和最小數,包括一系列的潛在的、有可能產生的損害賠償。律師應認清“最大讓步”金額是多少,明確談判底線。調解一天下來,尤其當雙方當事人都是談判高手的情況下,最終達成的和解協議往往恰好是雙方的“最大讓步”。

通過以上方法參與調解,當事人及律師就能客觀地面對現實並做出權衡取捨。進行風險評估的另一項重要的功能是通過訴前調解,讓本方當事人瞭解到自己的訴求是否能得到法庭支持,有利於當事人及時調整訴求,這樣即使調解不成進入庭審也能讓法庭認定己方的訴求是合理的從而支持本方要求。

新訴訟策略來了,不參加“訴前調解”贏了也要買單?

訴前調解對於律師而言是“解放”、是“自由”,律師可以不在為庭審所束縛,可以不再拘泥於庭審的框架,到可以約束更少、發揮空間更大的訴前程序中一試身手。

把訴前調解這份舊題材寫出新內涵,律師們,你們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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