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需謹慎
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都要簽到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這時候,應該仔細閱讀協議內容,否則一旦簽署,後悔晚矣。
尤其是對涉及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支付、仲裁訴訟權利的放棄、有無其他爭議等關鍵條款要特別注意,事先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慎重考慮,避免草率行事。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形
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分類,可以將解除勞動合同分為3種情形:(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2)勞動者單方解除;(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企業在什麼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4)終止勞動合同
支付賠償金一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哪些情形是“勞動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者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到期終止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
(4)勞動者原崗位對用人單位的正常業務開展具有較強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且勞動者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
(5)勞動者已入職新單位的;
(6)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送達復工通知,要求勞動者繼續工作,但勞動者拒絕的;
(7)其他明顯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
“末位淘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之間不能等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依法進行。從勞動合同法看,我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怎樣看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離職經濟補償小知識
*資料整合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網絡等。
*編輯及整理:小丸子幫幫忙——資深親子、育兒、辦事攻略顧問!
閱讀更多 小丸子幫幫忙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