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要求法院收回已出具但尚未生效的一審離婚判決書嗎?

原告可以要求法院收回已出具但尚未生效的一審離婚判決書嗎?

這個問題是由本律師剛剛代理完成的一起離婚案件引發的。在談論首先要明確的是:原告要求法院收回離婚判決書的原因並非是判決本身有錯誤,而是原告自己後悔不該離婚,所以才想出這麼個主意,這情況也是本離婚律師執業多年以來頭一次遇到。案情大致是:盧女士(化名,原告)婚後發現自己的丈夫許先生(化名,被告)有外遇。許先生並不想改正自己的錯誤而是勸盧女士與自己協議離婚,但協議離婚的條件對盧女士非常不公平,許先生想獨佔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對方有可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並隱瞞其它財產,盧女士便委託本律師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起訴離婚。該案經過多次法庭審理,最終本律師幫助盧女士完勝對方及其律師,法院除了判決雙方離婚外,還判決被告許先生於離婚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補償盧女士二百六十餘萬元。當本律師把勝訴的消息盧女士後,盧女士卻後悔不想離婚了,還詢問本律師是否可以讓法院收回已出具但尚未生效的一審離婚判決書。

盧女士的要求當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更不可能答應盧女士的要求,畢竟法律是嚴肅的,不想離婚至少也要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訴啊?怎麼能在判決書下來後要求法院再收回去呢?所以盧女士的要求是不可能實現的。事已至此,盧女士該如何做才能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呢?單從理論角度講她讓被告許先生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改判不離婚,然後自己在二審中做配合被告,讓二審法院認為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從而推翻一審離婚判決。這麼做的前提是許先生要同意,但官司都達到這個份上了,他們夫妻關係還能真正複合嗎?本律師覺得幾乎不可能。還有一種可能是被告許先生看到自己已經敗得一塌糊塗,且捨不得拿出二百多萬補償給盧女士,於是假意和好,待財產都處理得差不多了再鬧離婚。

真不知道盧女士是怎麼想的,但婚姻和夫妻感情畢竟是當事人自己的事兒,本律師不能代為決定甚至不能有所建議,這是專業離婚律師的基本素養。於是本律師只把解決方法告訴了盧女士,至於做不做的只能由她們去吧。離婚是人生大事兒,真心希望原告慎重考慮,想好後再打離婚官司不遲,否則再好的離婚律師沒辦法幫原告把法院已出具的離婚判決書“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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