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入學年齡由誰說了算?專家建議彈性設置入學年齡

小学入学年龄由谁说了算?专家建议弹性设置入学年龄

如何確定小學生的入學年齡,到底由誰來確定?多年來,學校、家長和教育專家都是各執一詞。

國內一知名網站就“如何看待接收將滿6週歲兒童入小學”一事進行過調查,在86400名參與人中,選“贊同”的佔73.9%,選“質疑”的佔20.1%,選“不好說”的佔6.0%。

有專家認為,1992年的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有明確規定,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迄今為止,全國還沒有一個省依照上述上位法作出具體規定。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入學年齡。

小学入学年龄由谁说了算?专家建议弹性设置入学年龄

為上學家長用筆改戶口

據瞭解,多地教育部門在發佈義務教育階段招生政策時,都會註明“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小學入學年齡為年滿6週歲”。儘管規定很明確,但不少小學校長依舊被各種未滿6歲上學的“紙條”所困擾。

為了讓9月3日出生的孩子能夠突破“6週歲上學”的規定,上海一位家長更是別出心裁,自己用筆改了戶口本上孩子的出生月份。

這一“創舉”,一度瞞過了審查入學資格的老師。後來,學校在和派出所核對適齡生源名單時,才發現了戶口本上的貓膩。

法律人士認為,這位家長為了小孩能夠上學,應該是冒了極大的風險。因為偽造、變造戶口本的行為,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輕者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記者瞭解,因為“差了幾天,就要等一年”的家庭並非個例。8月31日是一個維持多年的鐵律,家長們也早已習慣。由於優質學校吸引了大量的社會資源和優秀學生,加劇了教育資源分佈的不均衡,造成了同一區域內學校之間兩極分化的局面。“因此,家長希望孩子及早上學,說到底是對優質教育的追求”。

專家認為低齡入學不利於孩子成長

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6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實踐中,全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小學將入學截止日期定在了8月31日。教育部門解釋說,因為新學年開學一般是9月1日,才以每年的8月31日為界限。

“晚一天就晚一年,晚一年就年年晚。”這是很多想讓孩子早上學的家長的普遍想法,孩子如果晚一年讀書,那麼畢業也要晚、找工作也晚,早上學可以為以後爭取更多時間。

有關專家認為,小學入學早晚應因人而異。低齡入學有可能出現注意力不集中、對學習沒興趣的現象,這樣反而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廣東省廣州市兒童醫院一位醫師認為,從醫學角度來說,5歲和6歲的孩子相比,大腦發育和智力水平的差別不算很大,但是從心智發育上看,6歲孩子會顯得更為成熟,比較“定性”,自我剋制能力相對較強。

孩子究竟幾歲開始上學好?成都市一小學校長說,“年滿6週歲上學,符合大多數兒童的身心發育特點,但如果有家長和孩子對提前入學有強烈意願,也可以考慮家長的意願”。據她介紹,以前曾招收過的5歲半到6歲之間的孩子,大多數還是適應了小學的學習生活。

有專家認為,所有關於上學年齡的討論,都突出了一個共同點,就是孩子的發育和心智成熟問題。但人是有個體差異的,有的人實際年齡已經很大了,心理年齡卻極不成熟;有的人年齡不大,心理年齡卻已經很大了。

針對現行小學入學6週歲門檻帶來的諸多問題,也有專家建議,小學入學時除錄取符合年齡段要求的學生外,可以針對未滿6週歲的孩子安排一些測試,測試孩子是否達到了入學生理和心理條件。設立科學的入學考核方法,替代對出生日期的硬性要求。“如果他們的身體和心理完全具備上學的能力,應該為他們提供入學的機會”。

部分省市放寬入學年齡要求

針對入學年齡的爭議,各地教育部門也曾紛紛表態,“在未收到教育部關於入學年齡的正式文件之前,還是要嚴格按照原來的規定執行”。

有家長認為,義務教育法規定,已經年滿6歲的孩子應該入學,並沒有說“未滿6歲的孩子不能入學”或者是“年滿6歲才能入學”。

對於這一問題,南京一地方法院似乎給出了答案。此前,南京的顧先生因女兒不能“就近入學”,以女兒的名義將當地教育局告上法庭。最終,法院沒有審理是否“就近入學”的問題,而是從程序上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法院認為,顧先生的女兒當年8月31日之前未年滿6週歲,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江蘇省的地方性法規沒到上學年齡,不是適格的主體。也就是說,法院認定義務教育法對入學的規定,是“年滿6歲才能入學”。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取消了一審稿當中“9月1日前年滿6週歲”的明確日期限制。

2017年2月22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做好2017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規定:“就讀小學一年級兒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統籌確定。”

有專家認為,教育部在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通知中首次提及入學年齡,並非是有新的舉措,只是重申了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

2017年4月7日,山東省教育廳發佈《關於做好2017年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就讀小學一年級兒童的截止出生年月,全省不作統一規定,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學齡人口變化、教育供給等實際情況統籌確定。

記者通過網絡搜索發現,授權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確定小學一年級兒童的入學年齡,已是目前全國的通行做法,但絕大多數地區的小學入學截止日期仍為8月31日。不過,也有部分地區如安徽蕪湖、河南鄭州等地,已經放寬了小學生入學年齡。鄭州市規定,除港區保證六歲孩子入學外,鄭州市區其他八區保證六歲四個月適齡兒童入學。

小学入学年龄由谁说了算?专家建议弹性设置入学年龄

專家建議彈性設置入學年齡

義務教育法沒有設立最低門檻

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很多家長對此不太理解。那麼,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未滿6歲的孩子不能入學”或者是“年滿6歲才能入學”?

對此,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吳沈括談了自己的看法。

他認為,依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年滿六週歲的兒童,應當送其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實質上,義務教育法保障的是六週歲及以上的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了避免很多家長由於家庭生活條件不富足或重男輕女等不允許適齡兒童上學的現象出現,義務教育法作出相關規定,要求六週歲及以上兒童應當入學接受教育。不過,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並非強制要求僅在兒童年齡達到6週歲時才可入學。

我國很多法律對有關責任能力的年齡限制的要求均做出了修改,這就意味著,隨著時代的發展,兒童的心理成熟度越來越高,不應當再採用與之前一致的標準加以衡量。此外,依據義務教育法的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入學年齡的,應當提出申請。即義務教育法的該條規定並非是做出了入學年齡的最低門檻,而是為了保障年滿6週歲的兒童的接受教育權利。其所針對的對象應為年滿六週歲仍未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

入學年齡可由設區市確定

教育部曾經在官網上就“未滿6週歲的兒童是否可以入學”進行答覆留言,稱可以有條件地考慮接收即將年滿6週歲的兒童入學,但隨後又主動撤下了這則留言,同時聲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法執行“年滿6週歲入學”的規定。而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以及因緩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在校年齡,由省級人民政府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迄今為止,全國沒有一個省份依照上述上位法確定本地區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各省份教育行政部門授權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入學年齡。

對此,吳沈括說,上述授權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行政法的規定,下位法作出的相關規定以及授權應當在上位法的設定範圍之內,但允許在下位法對其進行相應的細化。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看,不同的地區,由於生活水平以及教育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故而,在不同的地區,諸如不發達以及欠發達地區,可允許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的延長。該期限的延長是綜合了一個地區的實際生活與教育水平而做出的。從實操意義上講,是具有重大調整意義的執行方式。那麼就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言,這種授權也是符合相關規定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權力下放至設區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行為也在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之內,沒有逾越。

在法治框架下細化操作規範

記者採訪得知,按照全國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操作情況,8月31日之後出生的兒童,要到次年才能上學。而依據現行的法律條款,在這段時間滿6週歲而又沒有上學的兒童,是否屬於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

對於這一問題,法律該如何完善?吳沈括說,要對相應的實操行為進行規範,則應修改或制定新的相應的細則規範。首先,細則規範的內容需要尊重義務教育法等國家基本法律制度的總體要求,在法治框架的統領下,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對當地教育與生活環境及時評估,進而出臺、更新符合當地兒童現實發展情況的細則規範。如果一味地將8月31日以及6週歲作為衡量的標杆,則對於在8月31日後滿了6週歲但尚未入學的行為的評價,則過於嚴苛。

事實上,就這個弊端而言,最為有效的建議則為將入學年齡設置得更為彈性化。對於教育水平較低的地區,可適當延長年齡的限制。而對於較為發達的地區,則可適當降低入學年齡門檻。最為主要的是,在經濟與教育水平不均衡的情況下,適用入學年齡“一刀切”的方式,從實踐操作來看面臨了非常多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如若採用彈性制規定,因為具有較大裁量空間,則應嚴格把握邊界線的控制。否則,對於兒童來說,過早或過晚接受教育,均將對其產生重要的影響。這是值得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

吳沈括還認為,對於年齡門檻的設定,5週歲可以作為一個好的選擇,畢竟隨著經濟的發展,現在的兒童在早期就已經接受了非常多的早期教育。但值得注意的是,5週歲應當作為一個標準而非絕對限定,特殊地區可適當延長這一規定的設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對於彈性入學年齡的設定,也是值得參考的,不將標準設定為一個具體的數字,而設定為一個合理的範圍,對於家長、兒童的益處則更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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