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最腐敗的一個朝代嗎?(轉發)

宋朝是最腐敗的一個朝代嗎?

馬丁萌寵物大叔

歷代王朝都不會容忍官僚集團貪汙腐化,因為官場腐敗會腐蝕整個統治階層的權力基礎。但今人一直有個成見:以為古代政府反腐敗,只靠人治的手段,而未能夠建立嚴密的制度。其實,任何一個享國超過二三百的王朝,如果沒有建立一套有效控制腐敗的制度,又如何可能維持這麼長久的統治?

記得作家二月河說,“有人主張高薪養廉,我不同意,歷史上工資最高的時候是宋朝,‘公務員工資’是漢代的6倍,清代的10倍,但宋朝是中國歷史上最腐敗的朝代。”我贊同“高薪未必養廉”的觀點,都若說“宋朝是中國歷史上最腐敗的朝代”,那確實是小說家言,當不得真。因為,如果說到腐敗的嚴重性,無疑以“政由賄成”(即系統性、制度性的腐敗)的晚清為最。清末官場之腐敗、吏治之潰敗,讓當時的一名體制內官員——雲南學政葉爾愷也感嘆清王朝已喪盡合法性,不亡無天理。

宋代當然也產生過一些大貪官,但畢竟並未形成系統性、制度性的腐敗。從制度安排的角度來說,宋代建立的反腐敗機制還是非常周密的。比如在控制公款吃喝方面,宋朝創立了“公用錢”制度,即由財政撥給地方官一筆“公用錢”,類似用於公務接待的特別費。換言之,宋朝承認公務接待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但長官也不能亂花公用錢,必須用於公務接待,公款招待必須按照法定的規格、標準,使用時也需要副職副署,且計入公賬。若公務接待違反了法定標準,即追究相關官員的責任。


同時,宋政府又設立“券食”制。凡官員出差公幹、下基層考察,均由政府發給“券食”,憑券供給飲食。什麼職務的官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發給“券食”,按什麼標準發放,政府都有非常細緻的立法作出規定。“券食”的費用到年終由各州的常平主管官統一結算,上報戶部審計,如果發現“有過數取予及違戾者,並重置典憲”,即超標、違規的公費接待,以重典處置。

對於任何政府來說,完全取消公務接待是不切實際的,當然也是斷不可行的。關鍵是如何遏制不必要的公款吃喝。宋代創立的“公用錢”與“券食”制,看起來很有現代性。換言之,這是現代國家完全可以拷貝、施行的制度。

今天的人還特別愛引用英國阿克頓勳爵的一句話,來說明腐敗產生的機制:“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絕對導致腐敗。”其實阿克頓所說的道理,我相信宋朝的制度創建者也是明白的,因為宋朝的一切制度設計,均遵循一個原則:“事為之防,曲為之制”。

換成現在的說法,便是通過分權與制衡,防止出現絕對權力。宋人呂祖謙描述過宋朝的權力制衡機制:“大臣權任太重,恐其不能無私,則有給舍以出納焉,有臺諫以糾正焉,有侍從以詢訪焉。”其中來自臺諫的制衡權尤其強大:“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


宋代是臺諫權最為發達的一個朝代,代表監察權的臺諫系統獲得了完全獨立於行政系統的獨立地位。宋人經常將“執政”與“臺諫”對舉,可以看出他們已經明晰地認識到,行政權與監察權乃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權力,應該讓兩者分立、對峙。這便是古典中國的“二權分立”思想,現代公司治理的“執事”(經理層)與“監事”二分制,可能便是從中汲取了靈感與智慧。

強大的臺諫系統,發達的監察權,構成了宋朝最有力的反腐敗機制。如南宋初,宋高宗詔令:“如人吏受賂及故違條限,仍許御史臺檢舉送大理寺,依法斷遣。所有京朝官、大使臣亦依此。”後來孝宗皇帝也下詔:“諸路監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斂,並緣申請妄進羨,違者重置典憲,令御史臺覺察。”

從實際效果看,作為權力淨化機制的臺諫制度,是運作良好的。一個宋朝官員如果被臺諫官彈劾涉嫌貪腐,通常都會受到查處。宋仁宗時,有個叫做蘇舜欽的官員,在過“賽神會”這個節日時,將單位的舊報紙賣了,換成一筆小錢,叫上幾位同僚去喝花酒,結果這事兒被臺諫官舉劾,導致蘇舜欽被“削籍為民”,參與聚飲的其他人也“皆斥逐”。


蘇舜欽還只是一個小官兒,仁宗朝的宰相梁適,也被臺諫官彈劾有貪賄之事,雖然梁適貴為宰相,位高權重,但臺諫官也不示弱,再三發起彈劾,最後迫使皇帝不得不將梁適罷相。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顯示了在行政權與監察權分立的權力構架下,獨立的臺諫系統確實可以及時發現並清除行政系統的權力腐化問題。

只是在政治昏庸的時候,如北宋末年,這套權力淨化機制才似乎失效了。但我們不能說,宋人並沒有建立一套有效控制腐敗的制度。實際上,控制腐敗的制度還是擺在那裡,只不過它被擱置了,停擺了。對於今人來說,大概可以從宋朝反腐的得失中獲得一個啟示:建立控制腐敗的制度並不太難,難的是如何讓這套制度一直保持有效的運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