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套路貸”惡勢力集團人員被判刑

10月31日,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鄭某、魏某、鄒某某為首的6個惡勢力集團詐騙、敲詐勒索案,依法公開宣判。6個集團首要分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8年不等刑罰,並處人民幣20萬元至7萬元不等罰金。其餘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刑罰,並處人民幣9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

6個惡勢力集團社會影響惡劣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間,以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鄭某、魏某、鄒某某為首的6個惡勢力犯罪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通過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痕跡,錄製虛假借款視頻、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在被害人不配合或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取債務過程中,採用暴力、威脅手段或滋擾、糾纏、鬨鬧等“軟暴力”手段,強行勒索他人財物。部分被告人在從事小額貸款中介過程中,明知其他被告人有實施“套路貸”行為,仍與其共同出資或將被害人介紹到其他被告人處為自己“解套”,騙取或勒索被害人財物,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6個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獲重判

法院認為,各犯罪集團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假借民間借貸名義,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誘騙在校大學生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通過製造虛假資金走賬流水、單方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債務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以威脅、恐嚇的方法迫使在校大學生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合同,以威脅、滋擾、限制自由等軟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討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引發多名被害人退學休學、賤賣房產等嚴重後果,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

各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糾集其他成員,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分工明確,互相配合,以誘騙、威脅或其他手段多次實施“套路貸”犯罪,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均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鄭某、魏某、鄒某某在各自集團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相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瀋陽晚報、沈報融媒記者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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