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有爭議打官司,法官一般遵循這樣的標準來判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質量的認定與合格與否可以說是頭等大事,不僅事關民生安全,也與工程款的結算條件息息相關。往往在最後的結算當中,甲方(發包方)總是傾向於對質量方面嚴格把關以達到最後的竣工驗收,那麼當對質量問題產生爭議時,應當以何種思路進行處理解決,法院又會以什麼樣的標準來認定呢?

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有爭議打官司,法官一般遵循這樣的標準來判

1、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與國家強制性標準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低於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強制性安全標準的,該約定無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高於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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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認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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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如何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拒絕修復、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或者發包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復,發包人另行委託他人修復後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並另行委託他人修復的,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以由其自行修復所需的合理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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